编辑: xiong447385 2015-12-20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

5 4号《青岛市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已于2

0 1 7年1 0月2 3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

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1 7年1 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孟凡利

2 0

1 7年1 0月3 1日 青岛市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 管理,保障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安全,根据《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施工作 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轨道交通保 护区内的施工作业活动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具 体工作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 市、区(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 源、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经 济信息化、安全监管、人防、水利等部门及海事 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有 关监督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配合做好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活动 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采 取有效措施保障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 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举报轨道交通保护区内影响 轨道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五条 轨道交通保护区分为控制保护区和 特别保护区.控制保护区范围为: ( 一)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 直升电 梯等建(构) 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 架线路结构以及 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

3 0米内;

( 三)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 0米内;

( 四)轨道交通过海、过湖、过河隧道及桥 梁结构外边线外侧1

0 0米内. 特别保护区范围为: ( 一)地下工程 ( 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 线外侧5米内;

(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 影外侧3米内;

(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者路堑外 边线外侧3米内;

( 四)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3米内;

( 五)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 六)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 直升电梯等建 ( 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 用地范围外侧5米内;

( 七)轨道交通过海隧道外边线外侧5 0米内.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包括地上和地下. 第六条 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 活动可能对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安全产生 较大影响、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施工作业单位 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 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条 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 活动依法应当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许可主 ―

1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 (

2 0

1 7年第2

0、2 1期) 政府规章 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书面征求轨 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并转交有关核查材料. 第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收到有关行政许 可主管部门的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 内按照以下情形书面回复意见: ( 一)施工作业活动没有不利影响的,应当 明示无意见;

( 二)施工作业活动有不利影响,但采取相 应保护措施可以消除的,应当提出保护措施的具 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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