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5-12-19

2019 年3月27 日批准报 出.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

2006 年2月15 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 企业会计准则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 XBRL 模板第

3 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 简称 中国基金业协会 )颁布的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信诚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 7.4.4 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 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

2018 年度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真实、 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

2018 年12 月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8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7.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无须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 7.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 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关于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 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 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 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 知》、财税[2016]140 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2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56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 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资管 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 率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

2018 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 值税的,不再缴纳;

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 抵减.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 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 以2018 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 转让

2017 年12 月31 日前取得的非货物期货, 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或者以

2017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2) 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 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 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20%的个人所得税. 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