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9-08-0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942―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general programme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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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 发布2018 -02 -0

8 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i? ? 目次前言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7

6 可行技术要求

10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2

8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2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12

10 合规判定方法

15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程序.18 ii? ?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 令第48 号),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落实相关治理措施和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排 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 判定的一般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 出了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原则要求.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8 年02 月08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02 月08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 ―

1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 于指导核发环保部门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程序参 见附录 A. 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行业技术规范)的,执行行业技术规 范;

无行业技术规范的,执行本标准;

行业涉及通用工序的,执行通用工序排污许可证申请 与核发技术规范.行业或通用工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编制可参考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20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 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 号) 《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公 告2017 年第

81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产设施 production facilities 指在排污单位中与产排污有关的,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设备或设施. ? ―

2 ― 3.2 污染治理设施 pollution control facilities 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净化、去除的设备或设施. 3.3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4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 对排 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3.5 非正常情况 abnormal situation 指开停炉(机)、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或污染治理设施 非正常状况.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排污许可 证申请表》 中的相应信息表.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 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增加需要在排污 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一栏.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 处理、 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 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不能达 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 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 在首次申报 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改正规定 一栏,提出改正方案.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 排污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是否投 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 ? ―

3 ― 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 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 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 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t/a)、其他污 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在填报 主要产品及产能 时, 需选择所属行业类别.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 1. 表1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主体工程 主要生产线 与排放废气和废水密切相关的 主要生产设施,包括工业炉窑 (熔炼炉、焚烧炉、熔化炉、加 热炉、热处理炉、石灰窑等)、 化工类排污单位的反应设备 (化 学反应釜/器/塔、 蒸馏/蒸发/萃取 设备等)、包装印刷设备、工业 涂装工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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