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5-11-12

91 第七十七条合作义务和预先警告通知.91 第七十八条通知.91 第七十九条协议文本及生效.91 日照市岚山区海绵城市(一期)PPP 项目合同

1 PPP 项目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

2018 年5月4日在中国日照市岚山区签署: 甲方(实施机构) :日照市岚山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乙方(中标社会资本方) :山东省财金发展有限公司

第一章 PPP 项目合同概述 为解决水资源、水环境、水安全、水生态等一系列问题,需要在 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推广和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 加大城市径流雨 水源头减排的刚性约束, 优先利用自然排水系统, 建设生态排水系统, 充分发挥城市绿地、道路、水系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使 城市开发建设后的水文特征接近开发前,有效缓解城市内涝、削减城 市径流污染负荷,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而海绵城 市的建设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修复城市水生态、 改善水环境、提高水安全等多重目标的有效手段. 针对岚山区海绵城市建设需求与目标,对道路建设、广场项目均 采用海绵化设计,从源头削减径流流量与径流污染;

同时建设绿地海 绵城市系统,达到过程控制的目的;

最后通过排水管渠、污水处理厂 建设传输雨污水、控制点源、面源污染,改善周边生态环境质量,综 合打造日照市岚山区海绵城市系统. 为有效缓解岚山区财政压力,平滑年度间财政支出波动,提高财 政资金管理效率,岚山区人民政府决定采用 PPP 模式实施本项目, 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拓宽项目融资渠道, 充分利用社会资本的投 融资能力和运营管理经验,加快岚山区的城镇化建设进程.本项目已 日照市岚山区海绵城市(一期)PPP 项目合同

2 通过物有所值评价与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项目实施方案已通过岚山区 人民政府的批准,项目已经通过山东省财政厅入库(山东省 PPP 综 合信息系统)审核. 根据《日照市岚山区海绵城市 PPP 项目(一期)公开招标文件》 (下称 《招标文件》 )的要求,本合同应由甲方与项目公司签署. 鉴于,项目公司尚未注册成立,为确认中标成果,根据《招标文件》 要求,甲方与乙方特签署本合同以资确认.为完善 PPP 项目合同体 系,将由甲方与项目公司以本合同条款为基础签订补充协议,由项目 公司全面承继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但专属于乙方的权利义 务(包括出资设立项目公司、融资与担保、股权变更限制、分红等) 仍由乙方依据本合同享有和承担,乙方应对项目公司履行 PPP 项目 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签约合同价格信息如下: 中标建安工程费下浮率为 0.00%;

中标合理利润率为 6.50%;

中标折现率为 5.50%;

项目运营支出: 合作期第

二、

三、 四年运营支出:

373 万元、

373 万元、

3109 万元,项目运营支出总额为

3855 万元. 项目运营收入: 合作期第

二、

三、 四年运营收入:

164 万元、

287 万元、

566 万元,项目运营收入总额为

1017 万元. 第一条合同主体 1.1 政府方 日照市岚山区海绵城市(一期)PPP 项目合同

3 1.1.1 政府方指岚山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下辖的相关职能部门. 1.1.2 岚山区人民政府 (以下称 区政府 ) 授权岚山区住房和城乡 规划建设局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即签署本合同的甲方. 1.1.3 岚山区人民政府指定日照市新岚山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依法参股项目公司. 1.1.4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 甲方已获得岚山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和批准签署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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