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9-08-01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豫环文〔2017〕30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 位: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推进环保系统依法 行政,根据相关规定,我厅新修订了《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 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现印 ―

1 ― 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厅原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 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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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附件1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全省各级环保部 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保护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 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 (豫政〔2008〕57号)和环保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在适用《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 下简称 裁量标准 )》及之后出台的相关裁量标准时均应在裁 量标准的基础上参照本规则,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 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

4 ― 第四条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经委托的环境执法机构行使环境行政处罚 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服务相结合等 原则;

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同时考虑 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 第五条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 1. 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不得超越;

2.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

排除不相关因素的 干扰;

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3. 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或 相近的违法行为,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 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其 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适用单处行 ―

5 ― 政处罚;

其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适用并处行政处罚. 第七条 案件调查机构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建议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 、减轻、从重、加重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 料. 案件调查机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后,应由本机关(或受委 托的环境执法机构)法制机构(未设法制机构的为负责法制工 作的机构)进行审核.如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说明理由并附 相应证据材料的,或者随附证据材料不足的,法制机构应退回 案件调查机构补正. 第八条 适用《裁量标准》,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违法情节、内容、危害 程度等综合考量. 1. 档次上的从轻、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档次的处 罚标准: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或者生态破坏程度较 小或者尚未对社会产生危害后果的;

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 境违法行为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

环保法律、法规或者 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从轻是指在《裁量标 准》适用档次内以较轻或者较小处罚额度(类别)给予处罚;

6 ― 减轻是指在《裁量标准》适用档次的基础上降低阶次给予处罚 . 2. 档次上的从重、加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或者加重档次的处 罚标准:环境违法情节严重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

故意或者屡 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行为 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案件调查的;

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提 供伪证,掩盖违法事实的;

环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 他从重、加重处罚情形的.从重是指在《裁量标准》适用档次 内以较重或者较大处罚额度(类别)给予处罚;

加重是指在《 裁量标准》适用档次的基础上提高阶次给予处罚. 3. 法定减轻处罚 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标准条件的,可以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 处罚. 4. 法定免于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 定的两年处罚时效的;

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裁量标准》中所称 以上 、 以下 均包括本数. 第十条 本适用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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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附件2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2 ― 目录

一、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管理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二、水污染防治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5.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三、大气污染防治类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8.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9. 《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10.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1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五、放射性污染防治类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14.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1 ― 15.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16.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六、其他类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8.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19.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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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行政处罚依据情节与后果行政处罚标准 责令备案后建设项目已停止生产使用 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下 罚款 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登记表的 责令备案后建设项目未停止生产使 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1 %以上2%以下罚款 经责令后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2 %以上3%以下罚款 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 项目 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 %以上5%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2 %以上3%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后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 %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 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 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 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 项目 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4 %以上5%以下的罚款 ―

2 ―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依据情节与后果行政处罚标准 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 罚的 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 款 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 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 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 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 款 责令改正并处 罚的 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 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 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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