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5-10-03
3-3-1-6-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CHINACOMMERCIALLAW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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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2-23 层邮政编码(P.C.):518048 22-23/F,ChinaTravelServiceTower,4011ShennanAvenue,FutianDistrict,Shenzhen,CHINA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二一八年十二月 3-3-1-6-2 目录第一部分 关于口头反馈意见的回复

7 口头反馈意见第

1 题.7 口头反馈意见第

6 题.13 口头反馈意见第

7 题.19 口头反馈意见第

8 题.26 口头反馈意见第

9 题.27 口头反馈意见第

10 题.29 口头反馈意见第

11 题.30 口头反馈意见第

12 题.31 口头反馈意见第

15 题.32 口头反馈意见第

17 题.33 口头反馈意见第

18 题.36 口头反馈意见第

19 题.52 口头反馈意见第

22 题.54 口头反馈意见第

23 题.58 口头反馈意见第

24 题.63 口头反馈意见第

25 题.64 口头反馈意见第

26 题.65 口头反馈意见第

27 题.66 3-3-1-6-3 口头反馈意见第

29 题.67 口头反馈意见第

31 题.71 口头反馈意见第

32 题.74 口头反馈意见第

40 题.84 口头反馈意见第

41 题.86 口头反馈意见第

43 题.89 口头反馈意见第

44 题.90 口头反馈意见第

45 题.94 口头反馈意见第

46 题.108 口头反馈意见第

47 题.110 口头反馈回复第

48 题.111 口头反馈意见第

50 题.112 口头反馈意见第

51 题.116 口头反馈意见第

52 题.117 口头反馈意见第

53 题.126 口头反馈意见第

54 题.129 口头反馈意见第

55 题.130 口头反馈意见第

56 题.132 口头反馈意见第

57 题.136 口头反馈意见第

59 题.137 口头反馈意见第

60 题.138 3-3-1-6-4 口头反馈意见第

61 题.140 口头反馈意见第

62 题.142 口头反馈意见第

63 题.143 口头反馈意见第

67 题.143 口头反馈意见第

68 题.144 口头反馈意见第

69 题.145 口头反馈意见第

70 题.146 口头反馈意见第

71 题.148 口头反馈意见第

72 题.150 第二部分 关于书面反馈意见回复的更新

151 反馈意见第

2 题.151 反馈意见第

4 题.166 反馈意见第

5 题.190 反馈意见第

6 题.192 反馈意见第

7 题.200 反馈意见第

8 题.202 反馈意见第

9 题.205 反馈意见第

13 题.209 反馈意见第

14 题.220 反馈意见第

15 题.225 第三部分 关于发行人法律事项的更新

232 3-3-1-6-5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232

二、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234

三、发行人的股本及股权演变.235

四、发行人的业务.236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38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53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55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56

九、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57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58 十

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61 十

二、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262 3-3-1-6-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致: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受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 )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 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于2017年12月7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出 具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及《广东华商律 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于2018年3月28日出具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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