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5-09-10
―1― 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对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特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纳入本名录中的建设项目,是指在开发建设、运营和退 役过程中,人类活动导致环境要素发生变化(包括有利和不利)的开 发建设工程. 第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 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 分类管理.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环境影响要素复杂,污染物种类多、产生量大或毒性大、 难降解;

(二)对生态环境影响重大;

(三)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并可能对 其造成重大影响;

(四)可能存在重大环境风险,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 项目. ―2―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环境影响要素简单,污染物种类较少、产生量较小;

(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轻;

(三)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轻度影响;

(四) 可能存在环境风险,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若不能说明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及环境影响,可 根据项目特点和当地的环境特征,选择1-2项环境要素开展专项评价. 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对环境影响很小、 不需要对环境进行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 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 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 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

(二)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 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生 态保护红线;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 功能的区域. ―3―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按其中最高的环评类别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对于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建设项目类 别,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 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 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 订名录或制定修改单. 第八条 本名录自 年月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4―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1、水库 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

涉及环境敏 感区的 其他 /

(一)中的全部;

(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 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生态保护红 线

2、灌区工程 / 新开水源的 /

3、引水工程 跨流域调水;

大中型河流引水;

小型河 流年总引水量占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 上;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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