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5-09-04
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统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 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根据《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 、 《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科学技术档案 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建筑工程 施工文件管理规范》 (DB42/T503-2008) 、 《湖北省城镇道路工程施工 管理统一用表》 、 《湖北省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管理统一用表》 、 《湖 北省城市桥梁工程施工管理统一用表》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在城镇建成区域内 (含经济技 术及高新技术开发区) 新建、 改建、 扩建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装饰工程, 城镇道路、桥梁、地铁、隧道工程和地下管道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竣工档案是指建设工程的准备、施工、竣工验收等 阶段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

图表、声像等各种文件 材料. 第三条 各市、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竣工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的管理工 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 建设单位在办理报 建手续时,与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档案建档及报送服务 合同书》 ,并从建设工程立项起,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 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 编制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系 统与安全. 第五条 勘察、 设计、 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 认真收集、 整理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 并在工程项目竣工时, 分别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材料. 第六条 城建档案馆要按照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对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报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 工程全过程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跟踪服务.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

第二章 竣工档案的内容及编制 第八条 竣工档案的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与工 程实际相符,不得随意涂改.竣工文件材料的内容详见附件《建设工 程文件归档内容及顺序表》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工程按 有关要求据实增加. 第九条 竣工文件材料依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国 家标准 GB/T50328-2001)进行编目,并做到完整、准确、签证完备. 第十条 竣工文件材料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件材料的案卷组织 案卷组织应遵循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 保持卷内文件材 料的系统联系,并便于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案卷组织的基本要求: (1)一个建设工程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应按单位工程组织 案卷;

(2)文件材料和竣工图分别组织案卷;

(3)每卷厚度在 15mm 以内.

(二)文件材料的尺寸规格 文件材料的尺寸规格为 A4 幅面(297mm*210mm) . 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图 复制图的折叠方法》 (国家标准 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 A4 幅面 (297mm*210mm) ,图标栏露在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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