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2015-09-02
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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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7 年11 月24 日 金管局与证监会就金融集团的利益冲突管理进行联合检视 本通函就同一金融集团销售自家产品1 可能产生的潜在利益冲突,与中介人2 分享所观察到的主要 事项及良好手法.

利益冲突是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主要监管重 点.在香港,金融集团透过其下的注册机构及持牌法团经营的业务,由研发及管理金融产品 到向客户分销这些产品等.利益冲突可能在中介人的日常运作中产生3 .因此,识别和管理利益 冲突对保障客户利益至为重要.主要来说,就算利益冲突无法避免,中介人亦应以维护客户最 佳利益的方式行事4 ,披露潜在的冲突,及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保客户获得公平对待5 .具体而言, 中介人在就自家产品向客户作出推介、招揽或代表客户作出委托投资决策时,应考虑客户的利 益. 为了评估与利益冲突有关的管控措施的有效性,金管局与证监会对同一金融集团内的中介人的 自家产品销售活动进行联合主题检视.该联合主题检视的围包括交易指示的执行、产品尽职 审查、销售过程、委托帐户的管理、管理层的监察、管控及监督.检视结果显示,虽然中介人 普遍已设立处理利益冲突的政策和程序,但亦有一些主要仍值得中介人进一步关注.详情 载於附件.我们已要求有关的中介人就所识别的问题进行纠正. 中介人的高级管理层应注意,他们在确保维持适当的操守标准及遵守恰当的政策和程序方面, 承担首要责任.他们应就识别和管理自家产品销售可能产生的潜在利益冲突,对有关的管控措 施的稳健性和有效性作出全面检讨,并确保中介人遵守《操守准则》第9项一般原则及《内部 监控指引》6 第I部的相关监管规定.我们亦鼓励中介人采纳良好而适用的手法,以便在进行受 规管活动时,於集团的整体层面管理潜在利益冲突.

1 自家产品是指由同一金融集团内不同公司研发及分销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於结构性产品和投资 基金.

2 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 章)附表

1 的定义, 中介人 指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

3 例如,注册机构及/或相关公司向其客户提供财富管理及/或私人银行相关服务,而持牌法团及/或相 关公司向注册机构及/或相关公司提供资产管理相关服务以及执行交易指示和投资银行方面的服务.

4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操守准则》 )第1项一般原则.

5 《操守准则》第6项一般原则及第 10.1 段.

6 《适用於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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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对本通函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

2878 1903 联络金管局银行操守部的潘宝仪女士,或2231

1751 联络证监会中介机构监察科的陈义羲女士. 香港金融管理局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银行操守部 中介机构部中介机构监察科 连附件 完SFO/IS/045/2017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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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联合检视所观察到的主要事项及良好手法 1. 交易指示的执行及相关披露事宜 ? 就某些结构性产品交易而言,一些中介人只会选择其相关公司作为对手方,但没有向 客户充分披露有关安排.我们进一步注意到,有些客户交易指示并没有以较好的当前 价格予以执行. ? 一些中介人规定其职员在为客户执行某些投资产品的交易指示时,须取得不同市场参 与者的报价.然而,我们发现某中介人的职员若基於个人的评估认为有关内部报价属 合理,便无须遵守此规定.在其他个案中,职员须在其内部系统中输入所获取的报价, 以便管控部门能够查核交易指示是否以其所能取得的最佳条件执行.但是,我们发现: (i) 中介入并没有就如何评估内部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报价相比是否合理,给予职 员任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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