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5-08-30

减少当保险公 司不能够完全履行赔偿时保单持有人遭受的损失;

对监管人员提供较早的提醒, 以便于如果资本降低 到要求的水平之下时, 监管当局能够立刻采取措施;

提升保险部门在金融稳定方面的信心.研究偿付 能力Ⅱ对于改善我国保险行业监管、 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文献综述 国外的相关研究侧重于对偿付能力 II 理论框架和量化影响的分析.在2004 年和2005 年间, 欧 盟委员会向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监督官委员会( CEIOPS) 三次发出意见征求书, 征求关于偿付能力 II 的各方面意见.在经过了广泛的内部研究和外部讨论后, CEIOPS 分别于2005 年6 月、

2005 年11 月和2006 年5 月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对各次征求意见书的反馈意见.在完成相关的审议程序后, 欧 盟委员会于2007 年7 月正式接受了偿付能力 II 的改革计划.为了建立和完善新的偿付能力监管体 制, CEIOPS 在欧盟委员会的要求下展开了量化影响研究(QIS) .量化影响研究是对保险公司的一种 实地测试演练, CEIOPS 邀请欧盟的保险公司基于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 应用一套特定的技术规范去 计算他们需要的偿付能力资本要求和最低资本要求.迄今为止, CEIOPS 已经开展了五次量化影响研 究, 最近一次的量化影响研究即 QIS5 是在2010 年8 月至10 月间进行的[ 1].Duttaa 和Linsleya 等人 提出保险公司在执行偿付能力 II 时应致力于保证数据质量和对数据信息的控制[ 2].Koller 阐述了偿 付能力 II 可以作为一个新的计划应用于风险管理, 并说明了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和监管者的角度来看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的区别[ 3]. 我国保险业发展起步较晚,

2003 年, 中国保监会发布了《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 定》 ( 保监会令[ 2003]

1 号) .2008 年, 保监会发布了《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 保监会令[ 2008]

1 号) , 自2008 年9 月1 日起施行.我国由于建立保险监管体系时间较晚, 相关研究文献不是很多.由于 缺乏充足的样本数据, 因此我国对保险偿付能力的研究基本上还处于定性分析的阶段, 而对保险公司偿 付能力进行定量分析的研究较少.对于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Ⅱ 的研究则侧重于介绍.

2008 年, 北大孙祁祥详细介绍了欧盟保险偿付能力从欧Ⅰ走向欧Ⅱ的背景、 设计理念、 方法框架 及其对保险监管、 保险公司、 保险市场的影响[ 4].同年,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的吕晨通过对改革的必要 性、 有利条件、 框架和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发展历程和不足之处进行探讨, 得出了欧洲偿付能力监管 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5].2010 年, 中国保监会姜波介绍了偿付能力Ⅱ监管体系改革的背景、 具体内容、 特点和对我国完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借鉴意义[ 6].陈志国、 石晓军等学者也对欧盟保险偿付 能力监管标准Ⅱ进行了类似研究[

7 13]. 本文在简单梳理偿付能力Ⅱ的框架内容的基础上, 试图应用链梯法和 Mack 模型对偿付能力Ⅱ 框架中的技术准备金估计进行实证分析, 以为我国保险业监管提供借鉴.

二、欧盟偿付能力Ⅱ框架对技术准备金的规定 偿付能力Ⅱ的制定和完善是在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的领导下有组织地进行的, 它的修改和制 定遵从著名的 Lamfalussy 立法程序: 第一阶段― ― ―总的框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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