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5-08-26

而行政协议, 则以调动市场的力量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 意思自治仅构成实现该 目的之手段, 具有工具价值.基于此, 规范行政协议活动的法律制度, 并不同于以协调私人利 益之间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民事合同法律制度, 前者必须能够恰当地协调行政协议中公共利益 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复杂辩证关系.由此, 在行政协议之下, 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就不再必然表 现为《 合同法》 第三条所要求的 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的训条, 而需要具有更 富包容性的内涵, 即间或性地要求双方在权利、 义务上的 对等 , 以及双方在权力与权利上的 结构性均衡 . 行政协议之平等原则所具有的此种 交替式二元性 特征, 也得到了制度层面的印证, 法国 行政协议制度正内含了主观法律制度与客观法律制度, 二者之间相互协调、 交替并存.概言 之, 若尊重意思自治能够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共赢, 则无论是缔约阶段, 还是履约阶段, 行政协议制度都适用主观法律制度, 意思主义 与 契约严守 成为其重要内容, 此时双方当事 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即为 对等 ;

而若主观法律制度不足以恰当地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特别是随着情事之变迁, 导致继续坚持 契约严守 将严重有悖于公共利益的实现, 那么就应当 ・

0 5

2 ・ 中外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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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年第1期〔8〕 P P P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自2

0 1 4年以来成为研究的热点, 而在此之前,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土地 房屋等征用征收补偿协议、 地方区域合作协议、 保障房买卖租赁协议、 税收遵从协议、 行政强制执行协议以及 行政诉讼调解书等具体类型行政协议也都曾引发了学界的持续关注.如, 余凌云: 论行政契约的含义― ― ―一 种比较法上的认识 , 《 比较法研究》

1 9

9 7年第3期, 第3

3 0页;

叶必丰: 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行政协 议 , 《 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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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年第2期, 第5 7-5 8页;

于安: 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 《 行政法学研究》

2 0

1 7年第6期, 第3-4页;

凌维慈: 保障房租赁与买卖法律关系的性质 , 《 法学研究》

2 0

1 7年第6期, 第6 2页;

胡敏洁: 论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中的公法责任 , 《 中国法学》

2 0

1 6年第4期, 第1

4 3-1

4 4页;

李霞: 论特许经营合同 的法律性质― ― ―以公私合作为背景 , 《 行政法学研究》

2 0

1 5年第1期, 第2 2-2 3页;

虞青松: 税收遵从协议 的治理机制― ― ―行政合同的实证解析 , 《 行政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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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年第3期, 第4 3-4 4页, 等等. 适用客观法律制度.行政主体即有权突破双方之合意, 对协议内容实施单方变更或单方解除, 以径自满足公共利益, 并同时赋予行政协议相对人保障性权利, 比如对行政主体主张全额赔偿 的权利, 以此实现双方在权力与权利上的 结构性均衡 . 下面, 本文将分别探讨平等原则在行政协议之实践、 理论及制度中的具体表现.

二、交换关系平等: 平等原则的实践表现 民法平等原则渊源于市场交易关系的内在规定性, 在实践层面表现为市场主体在交换关 系上的平等.回顾法国行政协议的实践历程, 我们发现, 当行政主体进入市场寻求合作时, 其 也同样无法逃脱价值交换规律的客观约束. ( 一) 民事合同中的交换关系平等 就民法平等原则而言, 在2 0世纪8 0年代, 我国民法学者在论证以 平等主体 为标准划定 民法调整范围时, 就曾指出: 按等价原则进行交换, 这是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而要实行等价 交换, 就必须承认商品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经济上地位平等, 人身上互不依附.( ……) 可见, 承认商品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在商品交换中的平等地位, 这是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 〔 9〕 另一位民法学者也曾概括指出: 民法平等原则根植于商品经济之中, 平等精神生生不息的原 因正在于商品经济的本质使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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