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5-08-03
公告 2018年5月21日 星期一 公告热线: 0571-87054412

87054448 11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金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原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 与金签署的 《债权转让 协议》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 项下的全部权利, 依法转让给金.

金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 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 (含相关 承债主体、 清算主体) , 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金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金 2018年5月21日 单位: 人民币/万元 注: 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5年5月2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 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金的利息及相关权 益, 按照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据实计算. 2. 若借款人和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 合并、 分立、 改制、 歇业、 吊销营业执照、 破产、 清算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请承 债主体、 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 3.清单中如公告中债务人、 债权金额、 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项目名称 奉化市东方建材物资有限公司、 奉化市依斯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资产类别 债权 债权本金

2700 利息 相应利息 借款合同编号 授信额度合同FH2014-

2030、 FH2013-

3016、 FH2014-1003 担保人/抵押人 丁峰、 严成国、 张秀春、 严绍波、 胡美芳 (东方建材) +严成国、 张秀春、 陈国能、 严满国、 黄佩红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陈明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原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 与陈明签订的 《债权转让 协议》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将其对温州市东瓯煤气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 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 依法转让给陈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特公告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及其 他相关当事人上述债权转让事实. 陈明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 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 从公告之日起立即陈明履行主债权合 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陈明 2018年5月21日 单位: 人民币/万元 注: 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5年5月2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 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上海央石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的利息及相关权益, 按照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据实计算. 2. 若借款人和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 合并、 分立、 改制、 歇业、 吊销营业执照、 破产、 清算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请承 债主体、 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 3.清单中或公告中如有债务人、 债权金额、 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项目名称 温州市东瓯煤气有限公司 资产类别 债权 债权本金 1958.53 利息 相应利息 借款合同编号 A135026 《授信额度合同》 、 A135111 《额度贷款合同》 担保人/抵押人 温州市太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温州市宏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陈胜云、 张红燕、 陈云珍、 陈若飞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李顺平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原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 与李顺平签署的 《债权转 让协议》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 同项下的全部权利, 依法转让给李顺平.李顺平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 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 (含相关承债主体、 清算主体) , 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李顺平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 保责任.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李顺平 2018年5月21日 单位: 人民币/万元 注: 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 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李顺平的利息及相关 权益, 按照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据实计算. 2. 若借款人和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 合并、 分立、 改制、 歇业、 吊销营业执照、 破产、 清算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请承 债主体、 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 3.清单中如公告中债务人、 债权金额、 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项目名称 舟山市宏远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 资产类别 债权 债权本金 2998.78 利息 相应利息 借款合同编号 2013年(市营)字0421号、 2013年(市营)字0475号、 2013年(市营)字0526号 担保人/抵押人 沈泽、 石敏红、 李伟、 傅依红、 夏贤芳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义乌市东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原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 与义乌市东亨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签署的 《债权转让合同》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 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 依法转让给义乌市东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市东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 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 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 (含相关承债主体、 清算主体) , 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 义乌市东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义乌市东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1日 单位: 人民币/万元 注: 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6年8月1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 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义乌市东亨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的利息及相关权益, 按照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据实计算. 2. 若借款人和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 合并、 分立、 改制、 歇业、 吊销营业执照、 破产、 清算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请承 债主体、 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 3.清单中或公告中如有债务人、 债权金额、 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项目名称 浙江康仕成文具礼品有限公司 资产类别 债权 债权本金 5575.62 利息 相应利息 借款合同编号 2013年(义乌)字2514号2013年(义乌)字3283号2014年(义乌)字0154号2014年(义乌)字2898号2014(承兑协议)00286号2014(承兑协议)00307号2014(承兑协议)00324号2014(承兑协议)00331号2014(承兑协议)00348号2014(承兑协议)00365号 担保人/抵押人 浙江康仕成文具礼品有限公司 浙江港美服饰有限公司 楼灿仕 汪莲 娣 傅洪球 龚爱珍 季国辉 应杭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宁波市欧琦烟具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原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 与宁波市欧琦烟具有限 公司签署的 《债权转让协议》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 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 依法转让给宁波市欧琦烟具有限公司.宁波市欧琦烟具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 受让方, 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 (含相关承债主体、 清算主体) , 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宁波市欧琦烟 具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宁波市欧琦烟具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1日 单位: 人民币/万元 注: 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4年10月3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 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宁波市欧琦烟具有限 公司的利息及相关权益, 按照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据实计算. 2. 若借款人和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 合并、 分立、 改制、 歇业、 吊销营业执照、 破产、 清算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请承 债主体、 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 3.清单中如公告中债务人、 债权金额、 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项目名称 宁波万事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资产类别 债权 债权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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