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5-08-01
1 高发价[2017]24 号 关于降低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肇庆佛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 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17〕4694 号)和《肇 庆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降低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肇发改 价格〔2017〕65 号)的规定,按照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经 研究,决定下调我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调整分类用气价格.具体调整如下:

(一)下调居民用气第一档阶梯价格,由现行的 3.75 元/立 方米下调为 3.5 元/立方米. 第二档和第三档价格, 由于目前还未 达到肇庆市要求的比价关系 1∶1.2∶1.5 的价格水平,因此暂不

2 作调整, 继续按现行价格 4.14 元/立方米和 5.23 元/立方米执行. 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由现行的 3.95 元/立方米下调为 3.82 元/立方米.

(二)公用性质用气价格由现行的 4.6 元/立方米下调为

4 元/立方米.

(三) 下调工商业用气上限价格, 其中工业用气由现行的 4.9 元/立方米下调为 4.15 元/立方米、商业用气由现行的 4.9 元/立 方米下调为 4.55 元/立方米. 调整后的气价详见附件《高要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

二、其它事项按我局《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有关 问题的通知》 (高发价〔2015〕27 号)执行.

三、调整后气价的执行日期.实行计量收费的用户,2017 年10月 1日起的抄表用气量执行新气价;

实行预购气的用户, 从2017 年10 月1日起的购气量执行新气价. 我局 《关于降低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高发价 〔2016〕

28 号)同时废止. 附件:高要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肇庆市高要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

2017 年9月30 日3附件: 高要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自2017 年10 月1日起执行) 说明:1.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 2.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气表对应家庭居民人数超过

4 人的,每超一人分档气量 相应增加

90 立方米/年. 3.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的范围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 机构用气等单位.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按照《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 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07〕216 号)规定范围 执行.社会福利机构用气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 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气. 4.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材料,本区户籍的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以 及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各档气价均优惠 50%. 分类 分档 年用气量 (立方米) 气价 (元/立方米, 含增值税) 居民用气 第一档 0-360(含) 3.5 第二档 360-480(含) 4.14 第三档 480以上 5.23 执行居民气价 的非居民用户 不实行阶梯 气价 3.82 公用性质用气

4 工业用气 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由燃气企 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4.15 (上限价格) 商业用气 4.55 (上限价格)

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区政府办,区住建局、国税局、地 税局,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高要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办公室

2017 年9月30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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