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5-07-28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 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附 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保协发〔2013〕88 号)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 人按本附加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 残疾保险金. 如自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 按第

180 日的身 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人身保险伤残 评定标准》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 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 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 残,不应采用该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对于不同保险事故造成的伤残, 本次保险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 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燃气用户综合保险附加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 第3页共15页 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身故、 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被保险人的意外伤 害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 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 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 限;

(七)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生开具的处方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 保险人因遭受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民用燃气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 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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