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5-07-27
立法会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会 CB(1)87/14-15(05)号文件 档号: CB1/PL/EA 环境事务委员会 2014年10月27日的会议立法会秘书处就"管制非路面流动机械的废气排放 "拟备的最新背景资料简介目的本文件旨在就强制管制非路面流动机械排放空气污染物的建议提供最新背景资料,并概述议员就此议题提出的意见及关注.

背景2. 非路面流动机械包括多种由内燃机驱动的流动或可运送机械,这些机械不在路面使用,普遍用於建筑地盘、货柜码头和机场.该等机械的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悬浮粒子 (亦称为 PM10) 排放量,分别占本地空气污染物总排放量的 5%及8%.现时,非路面流动机械不得造成空气滋扰或排放过量黑烟,但在香港使用时却不受排放标准限制.由液体燃料驱动的非路面流动机械只可使用含硫量不超过 0.005%的液体燃料. 建议管制非路面流动机械废气排放的制度 3. 经分析非路面流动机械废气排放的影响,政府当局於2010年 5月建议推行管制计划,并就此谘询持份者.建议的管制 计划规定进口香港的非路面流动机械(转 口机械除外)或 在本地制造以供在香港市场销售、出租或使用的非路面流动机械,必须符合法定废气排放标 准.当时建议的规定如下 ??

2 (a) 进口商在进口非路面流动机械(转 口机械除外)前 , 必须得到环境保护署(下 称 "环 保署")的核准,以证明这些机械符合废气排放标准;

本地制造商亦须同 样得到环保署的核准,方 可将非路面流动机械推出 本地市场 (以供销售、出租或使用 );

(b) 符合废气排放标准意指有关机械的污染物排放量符合一套标准,而该标准跟欧洲联盟(下称"欧 盟")、美国和日本的标准大致相若;

(c) 每台非路面流动机械(转 口机械除外)均 须贴有耐用而清晰的引擎废气排放资料标签,以资识别.贴上 标签的规定没有追溯效力,不适用於实施建议管制 前进口的非路面流动机械,或本地制造并已在市场 推出的非路面流动机械;

及(d) 违反有关规定可处罚款5万 至20万元及监禁3至 6个月.4. 环保署署长可根袷谌砻夤苤颇骋惶蚰骋焕嘈头锹访媪鞫,亦可就这些机械的使用施加限制,作为豁免的一部分.扼要而言,只供出口而制造的非路面流动机械或进口作转口用途的非路面流动机械无须符合废气排放标准和贴上标签规定,但进口作转口用途的非路面流动机械仍须获得进口核准及符合进口报关规定. 修订建议 5. 因应谘询持份者的结果,政府当局其后对建议作出修订.根薅┙ㄒ,政府当局建议把管制进口改为管制销售、出租及供应非路面流动机械於本地使用.所有出售或出租供在香港使用的非路面流动机械,日后须获环保署核准及贴上适当标签.在实施管制制度前已在使用的现有非路面流动机械,可获豁免符合新规定,但仍须贴上适当标签,以资识别.指定作业(包 括《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 311章 )附 表 1所 订明的指明工序、机场、港口设施、建筑地盘及指定废物处理设施)的营 办商 , 均有责任确保作业中使用的所有非路面流动机械已获环保署核准及贴上环保署指定的核准标签.

3 6. 原建议中各类非路面流动机械的废气排放标准仍维持不变,现概述如下 ?? (a) 压燃式引擎,即使用柴油的引擎 机械引擎马力(P) (以千瓦计 ) 建议采用的废气排放标准 (各标准的水平大致相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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