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5-07-26
GF―1999―0502 城市供用气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气人: 用气人: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经供气人与气人水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为 . (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用气贮气 设施所在地的地址、燃气供应站的地址等) .

(二)用气种类为 .

(三)用气性质为 .

(四)用气数量 1.用气量: 立方米/年(吨/年) ;

立方米/月(吨/月) 立方 米/日(吨/日) . 2.用气调峰的约定: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 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

瓶组供气方式;

瓶装供气方式;

或者 设施,向 用气人供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 小时连续供气;

自 时起至 时止;

或者.

(二)供气质量 1.供气人所供气质应当执行"天燃气―Sy7514";

"人工煤气―GB13612" ;

"液化 气―GB11174"标准. 2.根据用气人用气性质,双方约定执行下列质量指标: 3.供气人保证在 前气压大于等于 千(兆)帕.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费结算方式

(一)供气人依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 政府 (部门)批准的燃 气价格;

天燃气 元/立方米;

人工煤气 元/立方米;

液化石油气 元/ 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 在合同有限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燃气计量表;

IC 卡燃气计量;

衡;

或者 .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可. 2.供用燃气的计量 供、用气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

瓶装燃气以供气人供应站检 定计量为依据结算;

或者以 为依据结算. 3.结算方式 用气人于每月 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

到供气人供应站交费;

采取 方式交费;

供气人到用气场所收费. 第四条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

产权分界 点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 理. 第五条 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 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用气.

(二) 监督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人超量、 超使用范围用气.

(三) 用气人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人收取滞纳金.

(四) 用气人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 者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燃气费的,供气人有权中断供气.

(五) 供气人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 临时检修、 依法限气或者用气人违法用气等原因, 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

72 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气人.因不可抗力原因 中断供气时,供气人应及时抢修,并在

24 小时内通知用气人.

(六) 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人供气. 第六条 用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