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5-07-12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此乃要件请即处理阁下对本通函的任何内容或应采取的行动如有任何疑问,应谘询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的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方或其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 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方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CHINA POWE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LIMITED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代号:2380) 有关重续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持续关连交易及须予披露交易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独立财务顾问董事局函件载於本通函第4至16页.载有独立董事委员会向独立股东提供其推荐建议的函件载於本通函第17 至18页.载有独立财务顾问嘉林资本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其意见的函件载於本通函第19至29页.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星 期四) 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港丽酒店大堂低座夏U厅举行股东大会,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的股东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34 至35页.无论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大会,务请按照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所列印的指示将其填妥,并无论如何於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不少於48小时交回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17M 楼. 阁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在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相关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经已撤销. C i C 目录页次释义1董事局函件.4 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17 嘉林资本函件19 附录一―一般资料30 股东大会通告34 C

1 C 释义於本通函内(股 东大会通告除外)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年度上限」 指本集团於框架协议期限内存放於国家电投财务的存款(包 括应计利息) 的建议最高每日结余「联 系人」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董 事局」 指本公司董事局「中 国银保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国财务公司协会」 指中国财务公司协会「公 司条例」 指不时经修订的香港法例第622章 《公 司条例》 「本公司」 指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中 电发展」 指 中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China Power Development Limited),一家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及中电国际的附属公司,因此为国家电投的一名联系人「中 电国际」 指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公司及国家电投的全资拥有附属公司,因此为国家电投的一名联系人「存 款服务」 指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董 事」 指本公司董事「框 架协议」 或 「金 融服务框架协议」 指本公司与国家电投财务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就国家电投财务向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所订立的框架协议「股 东大会」 指本公司为考虑及酌情通过(其 中包括) 框架协议及四饨薪灰锥枵倏墓啥蠡屺C2C释义「本 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不时的附属公司「港 元」 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香 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独 立董事委员会」 指由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包括邝志强先生、李方先生及邱家赐先生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经已成立以就存款服务及年度上限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独 立财务顾问」 或 「嘉 林资本」 指嘉林资本有限公司,一家根と捌诨跆趵山械6类 (就 企业融资提供意见) 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即为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就有关存款服务及年度上限的独立财务顾问「独 立股东」 指除国家电投及其联系人以外的本公司股东「最 后可行日期」 指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当中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后可行日期「上 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中 国人民银行」 指中国人民银行「中 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前 框架协议」 指本公司与国家电投财务(前 身为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 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所订立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内容有关国家电投财务向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人 民币」 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证 券及期货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571章 《证 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本公司的股份C3C释义「国 家电投」 指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一家国有独资企业「国 家电投财务」 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为国家电投的全资拥有附属公司,以及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国 家电投集团」 指国家电投及其不时的附属公司「联 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附 属公司」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英文或中文译名(视 乎情况而定) 仅供识别. 本通函所载人民币与港元之间按人民币0.86元兑1.00港元的汇率换算.换算并不代表人民币实际可按该汇率或任何汇率兑换为港元.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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