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5-07-01
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关于 中机洛阳精密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金同沈券字(2017)第0424 号致:中机洛阳精密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下称"本所")接受中机洛阳精密装备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朱娜律师、任俏律师列席了公司二零一六年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机洛阳精密装备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主要事项,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3月3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上刊登了《中机洛阳精密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17 年4月24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完成了全部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股份 22,305,5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2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新提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全部议案,股东没有提出新提案.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的

8 项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8 项议案均获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上述表决经

1 名计票人,

2 名监票人负责清点,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8 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22,305,59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100%;

反对:0 股,占本 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0%;

弃权: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0%.

2、《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22,305,59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100%;

反对:0 股,占本 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0%;

弃权: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0%.

3、《2016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22,305,59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100%;

反对:0 股,占本 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0%;

弃权: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0%.

4、《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22,305,59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100%;

反对:0 股,占本 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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