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5-06-29

3. 申请登记、购入、租赁、取得、持有、使用、控制、授出许可、出售、转让或 处置专利、专利权、版权、商标、配方、许可证、发明、程序、独有标记及其 他权利;

4. 与任何进行或从事或拟进行或从事公司获授权经营或从事的任何业务或交易 或可以从事的任何业务或交易的人士,为本公司的利益订立合夥关系或订立 任何有关分享利润、利益联盟、合作、联营、互惠特许权或其他形式的安排;

5. 取得或另行购入或持有其目的完全或部分与公司相似或从事对公司有利的任 何业务的任何其他法人团体的证券;

6. 在第96条规限下,向任何雇员或与公司进行交易或公司拟与其进行交易的任 何人士或公司持有其任何股份的其他法人团体贷款;

7. 申请、透过授予、制定法律、转让、移转、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或获取以及 行使、进行或享用任何政府或机关或任何法人团体或其他公共组织有权授出 的任何特许状、特许、权力、授权、专营权、特许权、权利或特权,并就使 之生效而付款、提供协助及作出贡献,同时承担任何有关的债务或责任;

8. 设立及支持或协助设立及支持组织、机构、基金或信托以该公司之雇员或前 雇员或其前任,或该等雇员或前雇员之受养者或亲属为受益人,以及发出 退休金及补助,及作出保险或本段所载类似对象之供款,以及为慈善、教育 及宗教机构或任何展览或任何公共、一般或实用组织进行捐款或担保资金;

9. 就收购或接管公司的任何财产及债务或就任何其他可能对公司有利的目的而 发起任何公司;

10. 为公司业务购入、租赁、交换以取得、租用或另行取得任何个人财产及公司 认为需要或合宜的任何权利或特权;

11. 建设、维修、改动、装修及清拆任何为其目的所需或合宜的楼宇或工程;

12. 在百慕达以租约或租赁协议形式取得土地,为期不超过21年 (即就公司业务 目的而 「真正」 需要的土地) ,以及在部长按其酌情授出的同意下,以类似的 年期透过租约或租赁协议在百慕达取得土地,以向其高级职员及雇员提供住 宿或康乐设施,并当不再就上述目的而需要有关土地时,终止或转让该租约 或租赁协议;

13. 除在公司注册成立时适用的公司法或章程大纲另有明确规定 (如有) 并受此项 公司法所限下,各公司有权透过按揭在百慕达或其他地方以本公司的资金投 资任何形式的土地财产或非土地财产,以及按公司不时决定而出售、交换、 修订或处置有关按揭;

14. 建设、改善、维护、经营、管理、进行或控制可增进公司利益的任何道路、 路径、电车轨道、支线或侧线、桥梁、贮水库、水道、码头、工厂、货仓、电 力工程、工场、贮物室以及其他工程及利便设施,并且资助或另行协助或参 与建设、改善、维护、经营、管理、进行或控制该等项目,或在这方面作出 贡献;

15. 为任何人士筹措或协助筹措资金以及透过花红、贷款、承诺、认可、担保或 其他方式协助任何人士,并担保任何人士履行或遵守任何合约或责任,尤其 担保支付该名人士的债项的本金及利息;

16. 以公司认为合适的形式借入或筹集款项或保证支付款项;

17. 开出、订立、承兑、背书、贴现、签立及出具汇票、承付票、提单、凭单及其 他可转让或可转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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