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5-06-29

4、

5、

6、

7、8 及9次分部 ( 及第

10 次分部 ( 如属攸关的话 )) 及该公司的章 程细则―― (a) 发出关於该成员大会及该决议的通知;

(b) 举行及进行该成员大会;

及第12 部―第1分部―第3次分部 第563 条 《公司条例》 A4396

2012 年第

28 号条例 (c) 通过该决议, 则该决议即属在成员大会上有效通过. (2) 为第 (1) 款的施行,如该款提述的次分部中的条文与公司的 章程细则的条文之间,有任何抵触之处,则除非该次分部中 另有规定或另有关乎该次分部的规定,否则在该抵触之处的 围内,该次分部的条文,凌驾该章程细则的条文. (3) 如任何条例的条文―― (a) 规定须有公司决议或公司成员 ( 或某类别成员 ) 的决议, 或就上述决议另有规定;

但(b) 并无指明所需决议的种类, 则除非该公司的章程细则规定该决议须以较大比率的多数票 ( 或一致赞同 ) 通过,否则所需决议为普通决议. 563. 普通决议 (1) 公司成员 ( 或某类别成员 ) 的普通决议,指获过半数票通过 的决议. (2) 在成员大会上举手表决通过的决议,如获以下人士合共以过 半数票通过,即属获过半数票通过―― (a) 就该决议亲身表决 ( 且有权如此表决 ) 的成员;

(b) 作为有权就该决议表决的成员妥为委任的代表而就该决 议表决的人. 第12 部―第1分部―第3次分部 第564 条 《公司条例》 A4398

2012 年第

28 号条例 (3) 在成员大会上投票表决通过的决议,如获占全体就该决议亲 身表决或委任代表表决 ( 且有权如此表决 ) 的成员的总表决 权的过半数票的成员通过,即属获过半数票通过. (4) 任何可藉普通决议作出的事情,亦可藉特别决议作出. 564. 特别决议 (1) 公司成员 ( 或某类别成员 ) 的特别决议,指获最少 75% 的多 数票通过的决议. (2) 在成员大会上举手表决通过的决议,如获以下人士合共以最 少75% 的票数通过,即属获最少 75% 的多数票通过―― (a) 就该决议亲身表决 ( 且有权如此表决 ) 的成员;

(b) 作为有权就该决议表决的成员妥为委任的代表而就该决 议表决的人. (3) 在成员大会上投票表决通过的决议,如获占全体就该决议亲 身表决或委任代表表决 ( 且有权如此表决 ) 的成员的总表决 权最少 75% 的多数票通过,即属获最少 75% 的多数票通过. (4) 如某决议在成员大会上通过―― (a) 则除非关於该成员大会的通知包含该决议的文本,并指 明拟采用特别决议的形式提出该决议的意向,否则该决 议并非特别决议;

及(b) 如关於该成员大会的通知如此指明,该决议只可采用特 别决议的形式通过. 第12 部―第1分部―第4次分部 第565 条 《公司条例》 A4400

2012 年第

28 号条例 (5) 对公司的非常决议或公司任何类别成员的会议的非常决议的 提述如―― (a) 载於

1984 年8月31 日前制定的条例或存在的文件;

及(b) 就在该日期当日或之后通过或有待在该日期当日或之后 通过的决议而言,根 《前身条例》 第116(5) 条当作为该 公司或该会议的特别决议, 即继续当作为该公司或该会议的该特别决议. 第4次分部 召开成员大会 565. 董事有权力召开成员大会 公司董事可召开公司成员大会. 566. 成员有权力要求董事召开成员大会 (1) 公司成员可要求董事召开公司成员大会. (2) 如公司收到占全体有权在成员大会上表决的成员的总表决权 最少 5% 的公司成员的要求,要求召开成员大会,则董事须 召开成员大会. (3) 要求―― (a) 须述明有待在有关成员大会上处理的事务的一般性质;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