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5-06-16

2017 年12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 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中的气态污染物(SO

2、NOX)排放、 颗粒物排放和有关烟气参数(含氧量等)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 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管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以及数据审 核和处理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固体、 液体为燃料或原料的火电厂锅炉、 工业/民用锅炉以及工业炉窑 等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生活垃圾焚烧炉、危险废物焚烧炉及以气体为燃料或原料的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 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其他烟气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相应标准未正式颁布实施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 法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CEM 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进行连续、实时 的自动监测,简称 CEM. 3.2 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monitoring system, CMS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烟气参数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简称 CMS. 3.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CEMS

2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和 (或) 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要的全部设备, 简称 CEMS. 3.4 CEMS 的正常运行 valid operation of CEMS 符合本标准的技术指标要求,在规定有效期内的运行,但不包括检测器污染、仪器故 障、系统校准或系统未经定期校准、定期校验等期间的运行. 3.5 有效数据 valid data 符合本标准的技术指标要求,经验收合格的 CEMS,在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条件下, CEMS 正常运行所测得的数据. 3.6 有效小时均值 valid hourly average 整点 1h 内不少于 45min 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3.7 参比方法 reference method 用于与 CEMS 测量结果相比较的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方法. 3.8 校验 checkout/verification 用参比方法对 CEMS(含取样系统、分析系统)检测结果进行相对准确度、相关系数、 置信区间、允许区间、相对误差、绝对误差等的比对检测过程. 3.9 调试检测 performance testing CEMS 安装、初调和至少正常连续运行 168h 后,于技术验收前对 CEMS 进行的校准 和校验. 3.10 比对监测 comparision testing 用参比方法对正常运行的 CEMS 的准确度进行抽检. 3.11 系统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系统响应时间指从 CEMS 系统采样探头通入标准气体的时刻起, 到分析仪示值达到标 准气体标称值 90%的时刻止,中间的时间间隔.包括管线传输时间和仪表响应时间. 3.12 零点漂移 zero drift 在仪器未进行维修、 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 CEMS 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通入零点气体, 仪器的读数与零点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 3.13 量程漂移 span dri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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