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5-06-10
粤农函〔2018〕121 号 关于开展

2018 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 (畜牧兽医) 局,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 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农 〔2014〕200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 我厅决定开展

2018 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

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与监测对象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 定执行. 根据《办法》关于 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

3 年一次的 运行监测 的有关规定,今年监测企业名单见附件 3.此次动态 监测暂不包括我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所涉及企业的 监测工作与农业部的监测一并进行. 广东省农业厅―2―

二、申报数量 各地、各单位推荐的申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合 申报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

三、申报与监测程序

(一)申报程序 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农业厅申报,其他企业逐级推荐申报,具 体程序如下: 1.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 门申报,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 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签署审查意见并加 盖公章后上报到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2.各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 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 企业以市政府名义向省农业厅推荐,除省直属企业外,其他推荐 企业均列表说明是否属于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获得时间 和文号.

(二)监测程序 1.列入动态监测范围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企业所 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同时报 送纸质材料,由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汇总报送所 在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2.各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 ―

3 ― 进行审核、汇总,按照《办法》中 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 定与监测指标 严格审核,提出监测是否合格的意见,在征求本 级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核,以 市政府名义将监测结果分析报告连同企业提交的监测材料一并 报我厅(农产品加工办公室). 3.省直属单位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其主管部门提 出监测申请,同时报送纸质材料,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 材料按照 《办法》 中 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 严格审核,并出具监测是否合格的意见,报我厅(农产品加工办 公室).

四、申报与监测时间及材料 申报、 监测企业均需在截止日期前通过广东省农业经营管理 系统网络填报数据资料(网址为:gdnyjy.org,用户名和密码由 各市另行告知, 省直属企业用户名和密码由我厅农产品加工办公 室负责提供),同时报送纸质材料.请各地于

4 月23 日前将以 下材料一式二份报我厅 (农产品加工办公室) , 逾期将不予受理. 1.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填写)、广东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监测企业填写),详见附件

1、附件2;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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