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2015-06-08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14 年7月1日起,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表

1 规定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 物和烟气黑度排放限值. 4.2 自2012 年1月1日起,新建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表

1 规定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 物和烟气黑度排放限值. 4.3 自2015 年1月1日起,燃煤锅炉执行表

1 规定的汞及其化合物污染物排放限值. GB 13223―2011

3 表1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烟气黑度除外) 序号 燃料和热能 转化设施类型 污染物项目 适用条件 限值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1 燃煤锅炉 烟尘 全部

30 烟囱或烟道 二氧化硫 新建锅炉

100 200 (1) 现有锅炉

200 400 (1) 氮氧化物(以NO2 计) 全部

100 200(2) 汞及其化合物 全部 0.03

2 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 燃气轮机组 烟尘 全部

30 二氧化硫 新建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100 现有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200 氮氧化物(以NO2 计) 新建锅炉

100 现有锅炉

200 燃气轮机组

120 3 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 或燃气轮机组 烟尘 天然气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5 其他气体燃料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10 二氧化硫 天然气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35 其他气体燃料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100 氮氧化物(以NO2 计) 天然气锅炉

100 其他气体燃料锅炉

200 天然气燃气轮机组

50 其他气体燃料燃气轮机组

120 4 燃煤锅炉,以油、气体 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 轮机组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 级 全部

1 烟囱排放口 注:(1)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和贵州省的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2)采用 W 形火焰炉膛的火力发电锅炉,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以及

2003 年12 月31 日前建成投产或 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4.4 重点地区的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具体地域范围、实施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3 (烟气黑度除外) 序号 燃料和热能 转化设施类型 污染物项目 适用条件 限值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1 燃煤锅炉 烟尘 全部

20 烟囱或烟道 二氧化硫 全部

50 氮氧化物(以NO2 计) 全部

100 汞及其化合物 全部 0.03

2 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 燃气轮机组 烟尘 全部

20 二氧化硫 全部

50 氮氧化物(以NO2 计) 燃油锅炉

100 燃气轮机组

120 GB 13223―2011

4 续表 序号 燃料和热能 转化设施类型 污染物项目 适用条件 限值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3 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 或燃气轮机组 烟尘 全部

5 二氧化硫 全部

35 氮氧化物(以NO2 计) 燃气锅炉

100 燃气轮机组

50 4 燃煤锅炉,以油、气体 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 轮机组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 级 全部

1 烟囱排放口 4.5 在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运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后的运行过程中,负责监管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 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

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火力发电企业, 监 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 气象条件等因 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 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6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 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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