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5-06-06

杨杏华归 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伙同胡海燕、农 秀云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 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南宁中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 实清楚,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量 刑适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反馈 追踪 潘成功 潘成功 新闻纵深 躲在暗处 放冷箭 网络匿名诽谤维权难 今年

4 月14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网络匿名发帖而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判决被告胡伟航、万里鲲鹏 (北京) 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下称万里鲲鹏公司) 赔偿原告景霁 精神损失费

4 万元,并在相关媒体平台发布道歉声明.而道歉所要花费的费用竟高达

335 万元人民 币. 除了道歉所需金额可能创中国名誉权纠纷案最高纪录外,该案引人注意之处是,由于网络实 名制不健全,遭受网络匿名侮辱、诽谤的受害人通常 找不到敌人 ,难以维权. 最重要的是找到诽谤证据 观察 思考 责令强制披露 程序较难启动 个人恩怨引发匿名诽谤 胡伟航是万里鲲鹏公司法人代 表.他和景霁原系北京和中联合投资 公司同事,从事出入境中介业务,后 双方产生纠纷.

2011 年5月28 日开始,甘肃日 报社网注册用户 打狗棒 、天涯社 区注册用户 打狗棒

11111 先后发 布了多条带有侮辱景霁内容的网帖. 景霁怀疑这些网帖系胡伟航及万 里鲲鹏公司在背后操作. 2013年7月,景霁将胡伟航及万 里鲲鹏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 侵权行为,删除相关博文及网帖并赔 礼道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 为,被告胡伟航在其个人新浪微博 中,多次使用带有侮辱性质的语言, 对原告的名誉确实造成了不良的影 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 法律责任.被告万里鲲鹏公司虽没有 发布过辱骂原告的网帖,但既不能提 供这些网帖的发布人,也未对网络用 户 打狗棒

11111 及 打狗棒 的 注册 IP 地址与万里鲲鹏公司的微博 注册 IP 地址一致作出合理解释,遂 推定万里鲲鹏公司与上述两个网络用 户的行为有直接联系,应对上述行为 承担责任. 道歉所需费用高达335万 今年1月19日,北京市东城区法 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胡伟航、 万里鲲鹏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 在新浪微博、天涯社区网和甘肃日报 社每日甘肃网上发布的侵权文字内 容;

赔偿原告景霁精神损失费

4 万元;

被告人胡伟航在新浪微博首页显 著位置连续

10 日发表道歉声明,万 里鲲鹏公司在天涯社区网、甘肃日报 社每日甘肃网首页显著位置连续

10 日发表道歉声明. 据天涯网和甘肃日报社每日甘肃 网价目单显示,万里鲲鹏公司道歉所 需的费用将高达335万元人民币. 一审判决后,胡伟航和万里鲲鹏 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今年4月14 日,北京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胡伟航及万里鲲鹏 公司并未及时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 道歉义务.8 月3日,东城法院向海 南天涯社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涯网) 、甘肃日报社发出协助执行 通知书,要求协助万里鲲鹏公司刊登 该案的判决书内容. 东城法院法官李双庆认为: 被 告方被判侵权后,在原有发生侵权行 为的平台发布道歉声明,是合情合理 的. 目前,甘肃日报社每日甘肃网还 未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天涯社区网 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表示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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