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08-04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2-2010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Examination Rules for Welding Operators of Special Equip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0 年11 月04 日批准

2011 年02 月01 日实施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2-2010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考试机构?2)

第三章 考试程序与要求?4)

第四章 附则?7) 附件 A 特种设备金属材料承压焊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9) 附件 B 特种设备金属材料结构焊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41) 附件 C 特种设备非金属材料焊工考试范围、 内容、 方法和结果评定??????(65) 附件 D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75) 附件 E 特种设备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76) 附件 F 特种设备金属材料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77) 附件 G 特种设备非金属材料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 (PE 管) ???(79) 附件 H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复审申请表?82) 附件 I 特种设备焊工焊绩记录表?8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2-2010 -

1 -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 督管理办法》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 (含气瓶、下同) 、压力管道(以下统称为承压类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 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统称为机电类设备)焊接操作人 员(以下简称焊工)的考核. 第三条 从事下列焊缝焊接工作的焊工,应当按照本细则考核合格,持有《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证》 :

(一)承压类设备:受压元件焊缝、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 焊;

(二)机电类设备:主要受力构件焊缝,与主要受力构件相焊的焊缝;

(三)熔入上述焊缝内的定位焊缝.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负责确定并且公布本行政辖区内的焊工考试机构及其考试类别、项目范围, 其中承担长输管道和非金属材料的焊工考试机构及其考试类别、项目范围,由省级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确定 并公布. 第五条 焊工考试机构在公布的考试类别、项目范围内组织实施考试.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授权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以下简称市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对焊工考试进行监督、审核、发证和复审. 第六条 焊工考试包括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 考试内容应当 与焊工所申请的项目范围相适应.基本知识采用计算机考试,焊接操作技能考试采用 施焊试件并进行检验评定的方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当进行相应基本知识考试, 其余情况由考试机构 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基本知识考试:

(一)首次申请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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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改变或增加焊接方法;

(三)改变或增加母材种类(如钢、铝、钛等) ;

(四)被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焊工重新申请考试. 第八条 特种设备金属材料和非金属材料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 按照本细则附件 A、附件 B 和附件 C 的规定执行. 按焊接方法的机动化程度,将焊工分为手工焊焊工、机动焊焊工和自动焊焊工.机 动焊焊工和自动焊焊工合称为焊机操作工.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九条 焊工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或者机构、组织设立;

(二)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焊工考试用设备、设施与焊工考试类别、项目范围相适应;

(四)专职人员不少于

3 人,人员技术能力与焊工考试类别、项目范围相适应;

(五)具有焊接工艺评定能力,有满足焊工考试要求的焊接作业指导书,有适用于 不同焊接方法、不同材料种类的基本知识考试题库;

(六)具有焊工考试质量保证体系,有健全的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 制度、考试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且能够有效实 施;

(七)焊工考试实行计算机管理与视频管理. 焊工考试机构的人员、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见表 1. 表1焊工考试机构基本条件 金属类焊工考试机构 非金属类(PE)焊工考试机构 主要人员 (1)主任(或者副主任) 、技术负责人、焊接操作技能教师(2 名)应 为本单位正式人员;

(2)主任(或者副主任)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职称;

(3)主任(或者副主任) 、技术负责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应从事焊接 工作

5 年 无损检测 人员 (1)Ⅱ级资格射线检测人员

2 名;

(2)承担堆焊项目考试,有Ⅱ级表面 检测人员

1 名――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2-2010 -

3 - 场地 (1)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固定场所应满 足焊工考试要求,考试工位

10 个, 包括

3 种焊接方法;

(2)计算机考位

6 个(1)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固定场 所应满足焊工考试要求,包括 热熔法与电熔法在内的考试工 位5个;

(2)计算机考位

5 个 设备与设施 拥有相应焊接设备、焊材烘干设备、 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射线透照设 备、检验设备和测量工具,这些设备 与设施不得租赁或者借用 拥有相应焊接设备, 试验设备, 这些设备与设施不得租赁或借 用 焊工数量 企业设立焊工考试机构, 本单位的焊 工应有

100 名―― 注1:表1中的人员资格和数量、设备等为最低要求(以下同) ;

注2: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兼任技术负责人. 第十条 焊工考试机构中技术负责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应当熟悉并掌握本细 则内容和焊接专业知识.焊接操作技能教师还需要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考试合格 方可担任相应的职务. 考试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师的考核工作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指定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焊工考试机构的焊接操作技能教师所持有的项目, 即为该考试机构承 担焊工考试的项目范围.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在任职期间,可视为从事特种设备焊接作 业. 第十二条 焊工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焊工考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二)审查焊工考试申请资料;

(三)确定基本知识考试试卷和操作技能考试试件;

(四)准备考试用试板(管) 、焊材、设备、设施;

(五)组织实施焊工基本知识计算机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负责试卷的评判和 试件、试样的检验,评定考试成绩;

(六)公布、通知和上报考试结果;

(七)建立和管理焊工考试档案;

(八)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机关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九)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机关统一申请办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的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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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十)接受各级质监部门的监督;

(十一)向发证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以及考试相关统计报表, 并且按照特种设备 信息化工作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特种设备人员库. 第十三条 焊工考试机构只能在批准的考试类别、项目范围内组织实施焊工考 试,如果变更考试类别、项目范围,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待批准 公布后,方能按新考试类别、项目范围组织实施焊工考试. 第十四条 焊工考试机构的法定资格、地址、所有制与隶属关系,以及主任(或 者副主任) 、技术责任人、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变更后,应当在

15 日内向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告所在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五条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焊工考试实施监督检查.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并且将监督检查结果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焊工考试机构的资质、资源条件与考试类别、项目范围;

(二)焊工考试申请资料;

(三)焊工考试质量保证体系运转与执行情况;

(四)焊工考试用焊接工艺评定和焊接作业指导书以及基本知识考试题;

(五)焊工考试机构及焊接操作技能教师的实际能力;

(六)不定期对焊工考试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章 考试程序与要求 第十六条 焊工考试程序包括考试报名、申请资料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与 通知. 第十七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焊工,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八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焊工,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 (见附件 D,1 份) ;

(二)身份证(复印件,1 份) ;

(三)1 寸正面近期免冠照片(2 张) ;

(四)初中以上(含初中)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同等学历证明(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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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有视力、色盲等内容的身体健康证明.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由用人单位(或者培训机构)签署意见, 明确申请人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能够严格按照焊接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 焊工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名资料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 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参加考试;

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资料或者说明 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第二十条 焊工考试机构在考试

10 日前将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 试项目、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请人和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有 效期为

1 年. 考试组织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规范,保证考试工作质量. 第二十一条 焊工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 的评定.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的结果应当记入《特种设备焊工考试 基本情况表》 (见附件 E) ,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检验记录应当记入《特种设备金 属材料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 (见附件 F)和《特种设备非金属材料焊 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PE 管) 》 (见附件 G) (附件 F 和附件 G 以下统称焊 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 . 第二十二条 焊工考试结果报发证部门并通知报名的焊工. 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 操作技能考试全部合格的焊工,由考试机构汇总焊工报名资料、考试资料(附件 D、 附件 E、考试试卷、附件 F 或者附件 G)向发证机关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证》 ,也可以由焊工个人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 焊工报名资料和考试资料,由考试机构存档. 第二十四条 持证焊工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 承担与合格项目相应的特种设备焊 接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在全国各地同等有效.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四年复审一次. 首次取得的合格项目在第一次复审时,需要重新进行考试;

在第二次以后(含第 二次)复审时,需要在合格项目范围内抽考. TSG Z6001-201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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