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5-05-25
阁下如对本售股章程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注册证券机构、 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股份,应立即将章程文件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 易商、注册证券机构或其他代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然而,章程文件不得於其派发、送交或送呈属触犯当地 证券法例或法规之任何司法权区派发、送交或送呈. 各章程文件 (连同本售股章程附录四 「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之文件」 一段所指明之文件) 已根 (清盘) 条例 第342C条之规定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注册.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对任何该等文 件之内容概不负责. 待发售股份获准於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并符合香港结算之股份收纳规定后,发售股份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 券,可由发售股份於联交所开始买卖日期或由香港结算厘定之其他日期起,於中央结算系统寄存、结算及交收.联 交所参与者之间於任何交易日进行之交易,须於其后第二个交易日在中央结算系统交收.所有中央结算系统活动均 须遵守不时有效之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 阁下应就该等交收安排之详情,以及该 等安排将如何影响 阁下之权利及利益谘询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专业顾问之意见.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及香港结算对各章程文件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 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该等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INVESTMENT AND FINANCE GROUP LIMITED 中国投融资集团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26) 建议按於记录日期 每持有两股现有股份获发一股发售股份之基准 进行公开发售 及 更改每手买卖单位 公开发售之包销商 本封面所用词汇与本售股章程 「释义」 一节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务请注意,有关公开发售之包销协议载有条文授予包销商权利於最后终止时限前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以於发生 若干事件 (包括不可抗力) 之情况随时终止其於包销协议项下之责任.该等事件载於本售股章程 「终止包销协议」 一节.倘根樗刂蹩钪罩拱,则公开发售将不会进行.此外,公开发售须待本售股章程 「董事会函 件」 一节之 「公开发售之条件」 一段所载所有条件达成或获豁免 (如适用) 后,方可作实.倘该等条件并无於包销协议 所指之时间及日期或之前根榇锍苫蚧窕砻 (如适用) ,则包销协议须予终止,而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就 因包销协议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或事宜提出任何申索 (惟有关包销协议项下之若干权利或责任 (包括涉及任 何先前违约之订约方之权利) 除外) . 务请注意,股份已由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星期四) 起按除权基准买卖.有意买卖股份之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应谘 询本身之专业顾问之意见. 接纳发售股份及缴付股款之最后时限为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星期三) 下午四时正.接纳发售股份及缴付股款之手 续载於本售股章程 「董事会函件」 一节 「申请发售股份及缴付股款之手续」 一段. 页次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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