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5-05-19
1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试点法院通 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2016]72 号) 北京、上海、浙江、福建、广东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上海、浙江、福建、广东证监局: 为协助人民法院提高执行效率、依法保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最 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 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开展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 证券的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网络查控工作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建立"总对总"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 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负责协调解决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 统及网络查控试点阶段有关的重大问题. 建立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 统查询、 冻结证券的具体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负责. 中国结算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建立网络查控专线联接. 试点法院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出查询、冻结(含初次冻结、 续冻、轮候冻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证券的请求.中国结算按照人 民法院的请求完成相应的协助执行事项,并将查询、冻结结果反馈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将查询、冻结结果 反馈提出查询、冻结请求的试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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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依法查控、依法保密原则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的,应 当坚持"一案一查一冻一用原则",即只查询、冻结执行案件中被执 行人证券及相关信息,不得查询、冻结被执行人以外的非执行义务主 体的证券及相关信息;

查询、冻结所获被执行人证券相关信息只用于 该案件的执行工作,不得用于该案件执行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人民法院应当将所获得的被执行人证券相关信息作为内部办案 信息予以保护, 做好信息处理、 传输、 接收、 使用中的信息保护工作, 切实防范相关信息被违规泄露、扩散. 被执行人持有证券的市值总额信息可以提供给申请执行人等与 案件执行直接相关的人员,但被执行人持有证券的品种、数量、价格 等敏感、 明细信息的反馈结果不得提供给法院办案人员以外的其他任 何人. 网络查控涉及的与被执行人证券信息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 守证券市场有关信息披露、禁止内幕交易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

三、规范冻结执行顺序及执行争议的处理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交的冻结请求, 同一批次冻结 请求以系统提交时的自然排序作为执行顺序, 不同批次冻结请求之间 以系统提交的时间先后作为执行顺序. 在同一交易日,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证券,既有法定有权机关通过 证券公司或者中国结算的业务柜台提交冻结或者扣划请求, 又有人民

3 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交冻结请求的, 以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 行查控系统提交的冻结请求排序作为当日最后到达的冻结请求.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交的冻结被执行人证券的请 求, 与其他法定有权机关的书面冻结请求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适用 《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 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8]4 号)关于 冻结的有关规定.本通知有关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 证券的相关规定与法发[2008]4 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 人民法院与其他法定有权机关就执行被执行人证券产生争议的, 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依法协调解决.争议协 调解决期间,中国结算控制发生执行争议的相关证券,不协助任何一 方执行.争议协调解决完成,中国结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 检察院、公安部等协商的最终结论处理. 人民法院在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的具体执行工作中,应当符 合中国结算依法制定的协助执行有关业务规则, 维护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登记结算工作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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