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5-05-12
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 二一七年七月 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节 引言.

2

一、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2

二、释义

4

第二节 正文.5

一、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批准和授权

5

二、公司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体资格

5

三、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实质条件

6

四、公司的设立

8

五、公司的独立性

10

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12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17

八、公司的业务

2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7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38 十

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43 十

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5 十

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45 十

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6 十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7 十

六、公司的税务

48 十

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安全生产

49 十

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50 十

九、推荐机构

53 二

十、结论性意见

53 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依法接受郑州轻冶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轻冶科技 、 公司 或 股份公司 )委托,作为本次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项(以下简称 股 票挂牌并公开转让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 标准指引(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要求, 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第一节 引言

一、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 还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资料 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 2.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或讨论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 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口头陈述, 以及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 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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