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5-05-12

5、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 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 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 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 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如果该 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 公司董事 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 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6、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 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 表决权通过.

7、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 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同时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 东大会表决.

8、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 配预案的, 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 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 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 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 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 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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