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8-04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DB 41/ XXX―XXXX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XXXX -XX - XX 发布 XXXX -XX - XX 实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 41/XXX―XXXX I 目次前言.

I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

5 污染物监测要求.4

6 实施与监督.6 DB 41/XXX―XXXX II DB 41/XXX―XXXX III 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减少 污染物排放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减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 排放量,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已制定有国家、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其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执行国家、省行业 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钢铁行业烧结机球团焙烧设备的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排放、水泥行业水泥窑及窑 尾余热利用系统的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铝工业企业工业炉窑的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排放,执行本标 准.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河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南省科技咨询服务中 心,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DB 41/XXX―XXXX

1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相关规定. 已制定有国家、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其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执行国家、省行业污 染物排放标准.其中钢铁行业烧结机球团焙烧设备的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排放、水泥行业水泥窑及窑尾余 热利用系统的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铝工业企业工业炉窑的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排放,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0 环境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DB 41/XXX―XXXX

2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84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令 第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业炉窑 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 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 现有工业炉窑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炉窑. 3.3 新建工业炉窑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炉窑建设项目. 3.4 标准状态 烟气在温度为 273K,压力为101 325Pa 时的状态,简称 标态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5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6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现有工业炉窑自****年**月**日起(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12 个月后),执行表

1 规定的 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2 新建工业炉窑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DB 41/XXX―XXXX

3 表1工业炉窑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烟气黑度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30 2 二氧化硫

100 3 氮氧化物 (以NO2 计)

300 400 (1)

4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1) 现有工业炉窑氮氧化物排放执行该限值. 4.3 现有及新建工业炉窑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

2 规定的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2工业炉窑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工业炉窑类型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 位置 金属熔炼炉 3.0 炭素焙烧炉 3.0

1 氟化物 (以总 F 计) 其他炉窑 6.0 金属熔炼炉 0.7

2 铅及其化合物 其他炉窑 0.1 金属熔炼炉

1 3 汞及其化合物 其他炉窑 0.01

4 铍及其化合物 所有炉窑 0.01

5 砷及其化合物 所有炉窑 0.4

6 镉及其化合物 所有炉窑 0.8

7 氯化氢 所有炉窑

30 8 苯并(a)芘 所有炉窑 0.0003

9 沥青烟 所有炉窑

30 车间或生产设施 排气筒 4.4 自****年**月**日起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12 个月后) , 钢铁行业烧结机球团焙烧设备的 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排放、水泥行业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的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铝工业企业 工业炉窑的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排放,执行表

3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他排放控制要求及规定 仍执行国家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41/XXX―XXXX

4 表3部分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工业炉窑名称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40 2 钢铁行业烧结机球团 焙烧设备 二氧化硫

150 3 颗粒物

20 4 水泥行业水泥窑及窑尾 余热利用系统 氮氧化物 (以NO2 计)

320 5 颗粒物

30 6 铝工业企业工业炉窑 a 二氧化硫

10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a 铝工业企业工业炉窑包括氧化铝厂熟料烧成窑,氢氧化铝焙烧炉,石灰炉(窑),铝用炭素厂阴极焙烧炉、阳极焙 烧炉、石油焦煅烧炉(窑). 4.5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炉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表

4 规定的限值. 表4工业炉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颗粒物 1.0 4.6 其他控制要求 4.6.1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 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2 工业炉窑应采用天然气、电、净化后煤气等清洁燃料,不得新建直接以煤为燃料的工业炉窑. 4.6.3 工业炉窑各生产装置和环节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 有效收集处理炉料处理、 输送、 焙烧、出料等各环节产生的废气,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 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 按有关法律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 5.1.3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 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DB 41/XXX―XXXX

5 GB/T

16157、HJ/T75 和HJ/T397 规定执行. 5.1.4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点,应设置在工业炉窑所在厂房门窗排放口处,并选浓度最大值. 若工业炉窑露天设置(或有顶无围墙),监测点应选在距烟(粉)尘排放源 5m,最低高度 1.5m 处任 意点,并选浓度最大值. 5.1.5 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 HJ/T

373 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6 企业需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 记录. 5.1.7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5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5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 编号

1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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