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8-04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1

第三章股份2

第一节股份发行2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3

第三节股份转让4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5

第一节股东5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7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8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0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11

第六节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14

第五章董事会16

第一节董事17

第二节董事会19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2

第七章监事会24

第一节监事24

第二节监事会24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26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26

第二节内部审计27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27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28

第一节通知28

第二节公告29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29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减资29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30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31 第十二章附则32

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的方式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第三条 公司系由北京欧鹏巴赫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名称:北京欧鹏巴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

7 号2031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与客户共享成功、与员工共求发展、与社会共同 进步.

2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销 售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汽车配件、电子产品、仪器仪表、计算机、软 件及辅助设备;

生产汽车及摩托车零配件、 工业用仪器仪表 (只限分支机构经营)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及其各自的出资比例为: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额 (股) 持股比例 折股发起时间

1 吴德贵 16,651,560 46.2543%

2015 年8月26 日2黄兆京 3,897,523 10.8264%

2015 年8月26 日3干振桦 2,536,272 7.0452%

2015 年8月26 日4黄玲平 1,800,000 5.0000%

2015 年8月26 日5黄应明 1,800,000 5.0000%

2015 年8月26 日6北京丰润泽凯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3,655,748 10.1549%

2015 年8月26 日7北京众凯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3,410,094 9.4725%

2015 年8月26 日8北京涵沣鸿润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720,000 2.0000%

2015 年8月26 日9北京吴越昊婷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1,528,803 4.2467%

2015 年8月26 日 合计 36,000,000 100%

3 公司发起人的主要情况如下: (1)吴德贵,男,汉族,身份证号:330323196407255916. (2)黄兆京,男,汉族,身份证号:330382198606154017 (3)干振桦,男,汉族,身份证号:330323197610046612. (4)黄玲平,女,汉族,身份证号:330323196911045926 (5)黄应明,男,汉族,身份证号:330323196612045934 (6)北京丰润泽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注册号:110114019034009 (7)北京众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注册号:110114019033846 (8)北京涵沣鸿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注册号:110114019055886 (9)北京吴越昊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注册号:110114019062336 全体发起人均以各自持有北京欧鹏巴赫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后 的净资产作为出资,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净资产进入公司的资本公积,全体发起 人所应缴付的出资在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之前一次性足额缴付,公司 的注册资本须经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验资机构予以验证.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6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 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