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5-04-22
1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1/11/95 CL280-95)(2013 版) 本保险受英国法律和惯例的制约 第1条航行 1.

1 被保险船舶在所有时间根据本保险的各项规定承保,并被许可在有或没有引水员的 情况下开航或航行、 试航, 以及协助、 拖带遇险船舶或小船, 但保证被保险船舶不得被拖带, 除非是习惯性的,或当需要协助时被拖带至第一个安全港口或地点,也不得根据被保险人、 船东、管理人和/或租船人事先安排的合同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本1.1 款不排除与装卸有 关的习惯拖带. 1.2 本保险合同不因被保险人签订限制或免除引水员和/或拖船和/或其所有人责任的 引航或习惯性拖带的任何合同而受影响,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是根据既定的当地法律或 惯例接受或被迫接受此种合同的. 1.3 用直升飞机向被保险船舶运送和/或从被保险船舶运出人员、供应品或设备不影响 本保险合同. 1.4 若被保险船舶被用于涉及在海上将货物装卸入他船(非港口或近岸小船)或自他船 装卸入本船的商业作业,由于此种装卸作业,包括两船驶近、并排停靠和驶离时,造成被保 险船舶的灭失或损害或对他船的责任,不得根据本保险索赔,除非被保险船舶被雇用于此种 作业前已通知保险人,且已同意保险人要求的修改承保条件及任何附加的保险费. 1.5 如果被保险船舶开航(不论有无货载)旨有(a)拆船,或(b)为拆船而出售,那 么对被保险船舶在此种开航后发生的灭失或损害的任何索赔, 应限于船舶灭失和损坏时报废 船的市场价值,除非被保险人事先已通知保险人,并已同意按保险人的要求修改承保条款, 保险价值和保险费.本1.5 款不影响根据第

8 条和/或第

11 条的索赔. 第2条延展 如果在本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船舶在海上遇险或失踪,若在本保险期限届满以前已 通知保险人,船舶将被继续承保,直至安全抵达下一个港口;

或者如果被保险船舶在港内并 遇险,则直至被保险船舶变得安全时.超期保险费按月比例支付. 第3条违反保证 当任何有关货物、航线、船位、拖带、救助服务或开航日期的保证被违反时,若被保险 人知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同意保险人要求的承保条款的任何修改及加付保险费,本保险 继续有效. 第4条船级条款 4.1 被保险人、船东和管理人有义务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和整个保险期间确保:

2 4.1.1 被保险船舶在保险人同意的船级社入级并维持该船级社的船级, 4.1.2 该船级社提出的有关船舶适航性或维持其适航条件的任何建议、要求或限制,都 在该船级社要求的日期前得到执行. 4.2 倘若发生对上述第 4.1 款规定的义务的任何违反,除非保险人另行书面同意,保险 人得自违反之日起免除根据本保险的责任,但若当时被保险船舶在海上,保险人延至其抵达 下一港口时免除责任. 4.3 对船级社可能建议被保险人修理或采取其他措施的任何事件、条件、损害,船东或 管理人必须迅速报告给船级社. 4.4 如果保险人要求直接向船级社取得信息和/或文件,被保险人应提供必要的授权. 第5条终止 本保险的任何条款,不论是手写的、打印的还是印刷的,凡与本条不一致时,均以本条 为准. 除非保险人书面另行同意,本保险在下列情况发生时自动终止: 5.1 被保险船舶的船级社变更,或其船级变更、暂停、中止、撤回或期满,或船级社的 定期检验过期,除非船级社同意延期进行此种检验.但如果船舶在海上,此种自动终止应延 迟到船舶抵达下一港口时.然而,如果此种船级变更、暂停、中断、撤回、或定期检验过期, 是由本保险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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