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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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国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 算和报告.任何在中国境内从事机械设备制造业的企业,均可参 考本指南提供的方法核算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并编制企业温 室气体排放报告. 如果机械设备制造企业除机械设备制造外还存 在其他产品生产活动且存在温室气体排放的, 则应参照其他产品 生产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核算并报告这些温室 气体排放.

二、 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 本指南引用的文件主要包括: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 ;

《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 ;

《2006 年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 本指南在编制过程中还参考和借鉴了下列文件: 《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2004 年修订 版) 》 ;

ISO 14064-1《温室气体 第一部分: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 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 ;

《欧盟针对 EU ETS 设施的温室气体监测和报告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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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术语和定义 本指南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 温室气体 大气层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 态成分.本指南的温室气体是指《京都议定书》附件A所规定的 七种温室气体,分别为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 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 硫(SF6)及三氟化氮(NF3).本指南涉及的温室气体包括CO

2、 HFCs、PFCs和SF6的四种温室气体. (2) 机械设备制造企业 机械设备制造业包含了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 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及其他运输设 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 报告主体 具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并应核算和报告排放量的法人企业 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4) 燃料燃烧排放 化石燃料与氧气进行充分燃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5)工业生产过程排放

3 原材料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除燃料燃烧之外的由于物理或化 学反应、工业生产过程中温室气体的泄漏、废气处理等导致的温 室气体排放. (6) 净购入的电力和热力产生的 CO2 排放 企业消费的净购入电力和净购入热力(蒸汽、热水)所对应 的电力或热力生产环节产生的CO2排放. (7) 活动水平 量化导致温室气体排放或清除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活动量, 例如每种化石燃料的燃烧量、生产原料的使用量、购入的电量、 购入的蒸汽、热水量等. (8) 排放因子 与活动水平数据相对应的系数, 用于量化单位活动水平的温 室气体排放量.排放因子通常基于抽样测量或统计分析获得,表 示在给定操作条件下某一活动水平的代表性排放率. (9) 碳氧化率 燃料中的碳在燃烧过程中被氧化的百分比.

四、 核算边界

(一)企业边界 报告主体应以企业法人为边界, 核算和报告边界内所有生产

4 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生产设施范围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 助生产系统、以及附属生产系统,其中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 供电、供水、化验、机修、库房、运输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 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 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等). 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及净购入电力和热力产生的排放. 工业生产过 程排放类型较多,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计算方法核算 工业生产过程排放.例如:电气设备或制冷设备制造企业涉及工 业生产过程中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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