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5-03-30

及(b) 条例草案第 33条订明,如 指明文书持有人被裁定犯 《条例》所订的罪行,则发牌委员会可行使权力撤 销或暂时吊销其指明文书,或拒绝将其指明文书续 期或延展. 政府当局认为,在某程度上,这些条文应有助回应李议员有关惯性的顽固违规行为的关注.在条文中尽列各项相关因素并不可取,因为这或会无意间减低了这项条文赋予发牌委员会的灵活性.尽管如此,有见及李议员提出的关注,政府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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