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5-03-24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招标文件. 4. 投标费用(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 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 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 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 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 为无效处理.

8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 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 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 项目,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参加询价,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 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见询价,其他响应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 相同品牌产品.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 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 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 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 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 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 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询 价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 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 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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