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5-03-22
1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股字[2014]A0278 号致: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 《证券 法》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称 《股 东大会规则》 )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称 《业务管理 办法》 )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凯文律 师事务所 (以下称 本所 ) 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称 本次会议 )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业务管理办 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 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 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贵公司

2 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4年8月22日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 登了《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 告》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 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 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4 年9月12 日上午

9 时30 分在山东省 德州市天衢西路

24 号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由贵公司董事长杨振峰先生主持. 贵公司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9月12 日上午 9:30-11:

30、下午 13:00-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 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 309,120,720 股股份,占贵公司股份总数

3 的32.41%.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核查,上述现场出席本 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参加贵公司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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