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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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致: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公司")与北京市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作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称"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2010 年2月9日分别出具了《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称"律 师工作报告")、《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首份法律意见书"),并因更换签字律师 而于

2010 年6月1日重新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和首份法律意见书;

于2010 年6月1日出具了 《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于2010 年7月21 日出具了《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0 年9月30 日出具的 《关于发审委对杭州老板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证发反馈函[2010]185 号)的要求, 本所对相关反馈事项进行了合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除本补充 1-3-2 法律意见书之三所作的补充外,律师工作报告、首份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 书之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的内容仍然有效.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出具的前提、假设、承诺和声明以及 相关简称,均同于律师工作报告、首份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和补充 法律意见书之二. 反馈问题:"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任建华与老板集团债权债务事项可 能存在的风险,并补充提供有权部门的确认文件.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 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经核查,老板集团转制过程中,任建华用于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个人借款 3,803.45 万元和由此产生的利息 63.30 万元,以及应支付经联社的 2,000 万元 股权转让款及其由此产生的资金占用费 105.07 万元均由老板集团代为支付,构 成任建华对老板集团的债务.根据转制方案,任建华应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256.75 万元由转制后的老板集团受让,应予以扣除,因此,任建华对老板集团 所负债务共计 5,715.07 万元.前述相关债务具体事项请参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之 一"

一、反馈意见重点问题之 1"部分. 上述债务,任建华已通过自有资金及分红款全部偿还完毕.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0 年10 月11 日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杭 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在杭州市工商局余杭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0 年8月13 日,杭州市工商局出具了相关证明,证实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其成立、转制及历次变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未发现抽逃出资及出资不实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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