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5-02-16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第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局机关各处室,稽查局,各直 属单位: 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 年法治政府部门建设 工作安排,

2017 年7月经我局征求全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部各 部门各单位意见后,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再次修订形成了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适用规则(第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再次征求意见, 请认真组织研究,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整理本 市辖区内的修改意见,并形成书面反馈材料于

2017 年11 月9日下午直接提交至全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政府建设能力提升班 ―

1 ― 会务组,无意见也需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传真):黄哲,5851065;

邮箱:fg@.gxfda.gov.cn.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 年11 月1日―2―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行政处 罚行为,正确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 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内,综合考虑法律目的、违法 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 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的适用决定权. 第三条 本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食品药品 监管(含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下同)违―3―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 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解释另有 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 的规定,制定《广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裁量基准》,作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的具体适用标准. 《广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 基准》未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性与 合理性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 权,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恪守法定处罚权限;

力求 客观适度、合乎情理,符合立法目的、原则和精神,排除不相关 因素的干扰,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为必要和适当.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必须过罚相当,避免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同一时期内,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基 本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同一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 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 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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