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5-02-14
原载於:台湾法学杂志,265期,2015年2月1日,11-15页1简评大统混油案之非常上诉 启动没收制裁的观念改造工程 ?陈重言*

一、非常上诉的当代意义与本案价值 犯罪被害人之财产权益,如同刑事被告般,均属於宪法所保障之基本权.

然我 国宪法第

16 条尽管明定人民享有诉讼基本权保障 . 但囿於我国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 件法第

5 条第

1 项第

2 款所局限之「规违宪审查」机制,使得人民基本权(包含 刑案被害人之财产权)因法院於解释与适用法律时所为之公权力干预,无从以此为 由就法院错误适用法律之个案诉请违宪审查.另外,职司统一法院法律见解重责之 最高法院,却常见各刑事庭间见解歧异之窘况.此於我国法制已显陈旧之刑事制裁 法领域(包含没收在内) ,更激化了问题解决的迫切性.加以近年最高法院高达九成 左右的上诉不合法驳回比率,窄化了最高法院统一自身法律见解的可能性1 .因此, 在最高法院设置大法庭以统一法律见解之改革仍遥遥无期的情况下,藉由更正审判 违背法令之非常上诉机制,循普通法院救济途径於个案中保障基本权,或迫使最高 法院统一其法律见解,在基本权诉讼保障(最多)仅半套的我国法制背景,以及终 审法院却意见纷乱的情况下,即有其时代性意义2 .就台湾近年爆[~11]发的多起毒 食风暴而言,预料仍将有多起类似案件浮出台面.对此统一追诉与制裁基准,更特 具价值. 检察总长就台湾当前重要食安事件,具体回应学界呼吁3 ,於2015 年1月13 日以104 年度非上字第

10 号,针对大统长基食品厂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统公司)混 油案之法人没收宣告必要性 , 对於智慧财产法院

103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13 号确定判 决提起非常上诉.除可促使最高法院就此议题统一法律见解,避免犯罪者保有不法 利得,并确认侦查机关往后就类似案件之没收保全需求得为扣押处分外,更间接传 达出没收制裁於刑事案件之重要意义,改变司法机关向来认为没收仅属枝微末节之 * 台北地检署检察官、德国杜宾根大学法学博士候选人.

1 关於近年(自2007年起至2014年)最高法院刑事上诉案件驳回比率及终结情形,详见: http://tps.judicial.gov.tw/archive/003_10312.pdf,最后浏览日期:2015/1/27(下同) .

2 因非常上诉使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决之比率逐年递增,自2011起均逾八成,详见:审慎办理非常 上诉案件,最高法院检察署,http://www.tps.moj.gov.tw/ct.asp?xItem=259347&

CtNode=31787&

m p=002.

3 主指林钰雄,法人犯罪与不法利得之没收评大统混油案刑事判决,台湾法学杂志,261期, 2014年12月1日,页94以下;

林钰雄,顶新不法利得,不能没收吗?,自由时报,2014年11月10日. 原载於:台湾法学杂志,265期,2015年2月1日,11-15页2错误观念4 .幸运的话,更可藉此强化犯罪被害人之诉讼参与权益保障,殊值肯定.

二、法人没收的现行法逻辑:澄清判决误解的正确方向 作为非常上诉标的之智慧财产法院

103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13 号刑事判决,一 方面认定大统公司犯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下称食安法)第49 条第

1 项之罪,定其 应执行罚金新台币 3,800 万元;

另一方面,却就大统公司因销售油品之得款,以及 大统公司所有之扣案铜叶绿素、调配记录资料、麻油等油香精等工犯罪所用及犯罪 预备之物, (错误)援引文献及实务前例5 ,以法人并无刑法上行为能力及犯罪能力 为由,无法该当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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