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9-08-03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1 9

9 4 北京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

9 9

5 年1月1日1994北京关于批准发布 《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 标准》 、《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 准》 、《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标准》 的通知建标 [

1 9

9 4 ]5

7 4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 ( 建设厅) 、计委 ( 计经委) :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 [

1 9

8 7 ]2

3 2

3 号《印发 〈 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和 建设部、国家计委 (

9 0 )建标字第

5 1

9 号《印发 〈 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 知》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 [

1 9

9 0 ]1

6 0 号《一九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设用地指标制 订计划》的安排,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 《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 标准》 、《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标准》 ,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一 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三项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1 9

9 4 年9月16日编制说明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 [

1 9

8 7 ]2

3 2

3 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 意见》 、计综合 [

1 9

9 0 ]1

6 0 号《一九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设用地指标制订计划》和建设部、 国家计委 (

9 0 )建标字第

5 1

9 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建设部负 责,具体由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院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收集了大量的资料,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 来,特别是近十多年来的建设经验,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贯彻节约用水、节约能源、节 约用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国家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注重推动技术进步和提 高投资效益,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 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工艺技术与装备、配套工程、建筑与建设用 地、环境保护、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 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院 (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工农大路

4 号,邮 政编码:1

3 0

0 2

1 )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 9

9 3 年11月18日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 工艺技术与装备

4

第一节 取水工程

4

第二节 净水工程

4

第三节 输水工程

5

第四节 配水工程

5

第五节 生产操作控制

5

第四章 配套工程

7

第五章 建筑与建设用地

8

第六章 环境保护

1 0

第七章 劳动定员

1 1

第八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 2 附加说明

1 4 附件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 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城市 给水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推动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给 水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

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 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给水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和工业给水工程项目可参照执 行. 第四条 给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 建国的方针,执行国家有关节约用水、节约能源、节约用地、环境保护等政策和行业发展方针. 第五条 给水工程建设水平,必须以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水平为基础,适当考虑今后城市经济 建设与科学技术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供水 水质与供水安全. 第六条 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对水资 源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正确处理城市给水与工业、农业用水的关系.工程建设和系统布局应与城 市规划相适应,新建项目应与老系统相协调.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 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 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引进国外的工艺技术设备时,应根据我国国情和城市具体情况,在有利于提高给水工程技术和现 代化生产管理水平的基础上,按我国现行建设方针和经济政策,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八条 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建立在水源可靠的基础上,对水资源的水质、水量应有充分论 证,其供水量应满足城市人民生活与工业用水发展需要.地下水开采量不应超过允许开采量.地表水 保证率应达到

9 0 % ~

9 7 %.当保证率无法达到时,应进行充分论证,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供水. 沿海缺水城市的工业用水应尽量利用海水.有条件分质供水的城市,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考虑 分质供水的可能性. 第九条 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有可靠的供电电源,保证安全供水.工程建设前应落实建设用 地和建设资金来源及其构成,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条 给水工程项目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 规定.

1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一条 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应根据城市分类及建设规模确定合适的标准.城市分类及建设规 模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分类: 一类:首都、直辖市、特大城市、经济特区以及重点旅游城市;

二类:省会城市、大城市、重要中等城市;

三类:一般中等城市、小城市.

二、建设规模划分: 一级:3

0 ~

5 0 万m3/d( 含50万m3/d);

二级:1

0 ~

3 0 万m3/d( 不含

3 0 万m3/d);

三级:5 ~

1 0 万m3/d( 不含

1 0 万m3/d).建设规模在

5 0 万m3/d以上者可参照

5 0 万m3/d规模适当提高标准. 建设规模在

5 万m3/d以下者可参照

5 万m3/d执行. 第十二条 给水工惩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分类、城市发展规划,按工程规划期限分别进行工业与 生活需水量预测,结合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 总水量应包括城市生活用水、工业用水、消防用水、管网漏失水、浇洒道路用水、绿化用水、水 厂自用水及未预见用水量. 第十三条 工业用水量标准应按工业发展要求,以近十年实际万元产值耗水量、工业结构发展要 求以及提高节约用水率等因素进行预测;

也可按产业分类,根据产品产量及综合耗水指标测定或综合 采用上述两种方法进行预测.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用水量应根据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关、团体、公建、商业、娱乐等设施 用水及流动人口比例、用水增长率等因素,进行分析预测. 城市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标准 ( 平均日)不宜超过表

1 所列指标. 城市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限额 [

1 /( 人・d)]表1规划年限 城市类别

1 9

9 5 年2000年一二三200~300150~250120~180250~400200~300150~250注:限额取值根据城市人民经济生活水平、气侯条件、生活习惯等因素综合考虑选用.低值适用于北方城市,高 值适用于南方城市. 第十五条 给水工程由取水、净水、输水与配水工程等生产构筑物和相应的辅助生产配套设施与 行政生活福利设施构成.一般情况下宜按建设规模配套建设,也可根据需要分项建设,配套补齐. 新建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其配套工程设施和生活福利设施应充分利用建设地区条件,坚持专业化 协作、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减少项目内容. 第十六条 取水工程主要包括地下水或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取水需要的防洪、拦蓄水、引水设 施,取水泵站,供电、变电设施,通信设施,交通运输以及行政管理与生活福利设施等. 第十七条 净水工程的常规地表水净水工艺构筑物由投药、混合、絮凝、沉淀 ( 或澄清) 、过滤

2 以及消毒、化验、检测设施,二级泵房,清水池等构成.当原水为高浊度水、低温低浊度水、含藻水 以及微污染水时,宜设置预沉或其他处理设施. 地下水配水厂直接供原水,应有消毒设施;

当地下水含铁、锰、氟超过标准时应有处理与消毒设 施. 净(配)水厂辅助生产配套设施及附属建筑包括供电、变电、通信、供热、维修、仓储、运输以 及行政管理与生活福利设施. 第十八条 输水工程主要包括输水管 ( 渠) 、穿越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中途加压站、调蓄设施、 供变电设施、公路工程等. 第十九条 配水工程主要包括配水管道及其附属闸阀、消防设施、加压站、调节水池、供变电设 施以及管网调度检测设施等.

3

第三章 工艺技术与装备

第一节 取水工程 第二十条 供水水源的选择应以水量充沛、安全可靠、水质符合要求、易于保护为原则.当有地 下与地表两种水源可选择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定. 第二十一条 地下水水源宜选在城市上游或不受污染的含水层良好地带.取水方式应根据水源水 文地质条件,选择适当的取水构筑物.水量应以枯水期可取水量为准,当采用井群取水时,应有

1 0 %~2

0 %的备用井,备用井不得少于

1 口.在非稳定流条件下,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应经济上合理, 有较长的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地表水取水工程应根据河床条件、河道水深及主流流向,在适当位置选择合适的河 心或岸边取水构筑物.当需要采用拦蓄闸坝抬高水位时,其冲砂、防淤设施应同时建设,河心引水管 道不应少于两条,严寒地区应有防冰冻措施. 取水复杂工程的建设规模宜按远期建设,土建按远期设计一次建设,设备分期安装,岸边取水构 筑物应修建护岸及护底工程以保持良好进水条件. 第二十三条 水库、湖泊取水工程应根据岸坡地形、地质、水深变化、输水线路走向、原有水库 输水设施的利用以及施工条件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合适的取水位置和取水形式.当水 深、水质变化大时,宜考虑分层取水. 第二十四条 在睡库或江河水位幅度变化较大的河道内设置的取水构筑物,应充分考虑水能的利 用或采用电机调速运行与其它措施.

第二节 净水工程 第二十五条 地表水水厂厂址的选择,应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城市给水 系统布局规划、供水合理、废水排除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除铁、除锰地 下水水厂应设在水源附近. 第二十六条 净水工艺应根据当地水源水质等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 符合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一、二类城市可根据城市条件提高水质标准. 第二十七条 地下水除氟宜采用活性氧化铝吸附过滤法与混凝沉淀法;

除铁、除锰净水工艺宜采 用曝气接触过滤法.当原水含铁、锰量高或需要除去其他物质时,可按实际运行经验或通过试验确定 工艺流程. 第二十八条 地表水净水工艺的选用,应根据原水水质与净化水质要求、国内外成熟的先进经 验,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地表水一般原水宜采用混合、絮凝、沉淀 ( 澄清) 、过滤、消毒工艺流 程. 地表水特殊水质的原水净水工艺流程:高浊度水则应增加预沉池;

低温低浊度水宜采用气浮或浮 沉池以代替常规沉淀池或增加助凝设施;

含藻水宜增设预加氯或微滤机等除藻设施;

微污染水宜采用 塔滤预曝气、臭氧处理或活性炭深度处理,应通过试验论证,确定净水工艺. 当原水浑浊度常年低于

2 0 度,短期内不超过

5 0 度(瞬时不超过

1 0

0 度) ,含藻影响不大条件下, 宜采用一次直接过滤、消毒工艺,必要时通过试验确定. 第二十九条 生活饮用水宜采用加氯法消毒,当采用其他方法消毒时,应通过技术经济论证后确 定.加氯设备宜采用真空加氯装置.加氯间及氯库内应设置通风设备、漏氯仪及报警设施.

一、二级

4 水厂宜设漏氯中和装置. 第三十条 水资源紧缺地区或滤池反冲洗水量大,回收利用经济时,应设置滤池反冲洗水回收利 用设施.除铁、除锰水厂滤池冲洗水应进行沉淀处理,铁泥需作妥善处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第三十一条 澄清池或沉淀池排泥设备应能及时排泥,保证水质.规模较大水厂或原水泥砂量 高、排泥次数较多时,宜采用机械排泥、自动排泥装置. 第三十二条 净水构筑物应考虑在维护、检修时能保证城市正常供水,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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