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5-02-08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建立 占用即冻结 机制, 即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后应立即对其 所持股份申请司法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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