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5-02-06
1 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收购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第一铅笔 中铅 B 股600612

900905 划入方名称: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划入方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300 号西

13 楼 划入方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300 号西

13 楼 邮政编码:200001 联系

电话: (021)63265310 联系人:谢国梁 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2004 年10 月11 日 特别提示

(一)本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依据《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划入方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 也不违反相关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收购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划入方所持有、控制的中国第一铅笔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划转需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划入方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后方可 履行;

(五)本次划转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除本 划入方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外,没有委 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2 声明

(一)划入方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报告书摘要已于

2004 年10 月13 日公 开披露,现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正式上报收购报告书全文. 划入方: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全权委托人:谢国梁 日期:2004 年10 月11 日

(二)律师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 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刘维 经办律师:李辰 方祥勇 日期:2004 年10 月11 日

第一章 释文 本收购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黄浦区国资办、划入方:指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 室 被划入方、第一铅笔、上市公司:指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轻工、划出方:指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 本次划转:指黄浦区国资办因股权划转而受让上海轻工持有 的第一铅笔国家股 83,328,128 股,占第一铅笔 33.09%股权事宜 股权划转:指划入方与划出方签订的《国家股股权划转协议 书》 ,无偿受让划出方所持有的第一铅笔 33.09%股权的行为 元:指人民币元

3

第二章 划入背景及划入方介绍

(一)划入背景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入国资管理体 制改革,上海市政府率先实施上海轻工系统国资管理体制的战略 调整.通过 市区联手、抓大放小 ,企业划转与区县 一业特强 相结合,促使轻工企业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加快发 展,做强产业、做大品牌,增强国有资本的活力. 根据市府所作出的 市区联手、抓大放小 指示精神,2004 年7月15 日第一铅笔以整建制形式划转到上海市黄浦区政府, 资产、 税收、 党群关系、 稳定责任 四落地 , 进行属地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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