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5-02-05

4、法定代表人:项光明(暂定)

5、注册资本:不超过 6,000 万元,由公司全额出资

6、经营范围:垃圾焚烧发电厂筹建;

农林垃圾处理、餐厨垃圾处理、污泥 处理、一般工业垃圾处理;

垃圾处理项目投资;

环保工程的投资咨询与建设;

垃圾、烟气、污水、灰渣处理技术开发及服务;

环保设备的制造、销售、安装和维 护、售后和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以上内容最终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定为准.

三、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基本情况

(一)甲方,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国兴;

法定地址,江 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城南新区行政中心.

(二)乙方,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光明;

注册资本, 68,776 万元;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开发区梧慈路

517 号;

经核准的经营范围 为: 垃圾焚烧发电, 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 固废处理工程、 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 环保工程的设计、投资咨询、施工、运营管理及技术服务,垃圾、烟气、污水、 灰渣处理技术的开发及服务, 危险废物经营 (凭许可证经营) , 环保设备的制造、 销售及安装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凭许可证 经营).

四、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术语定义:本项目指奉新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其总处理规模为

900 吨/日(分两期建设,第一期规模为

600 吨/日,第二期规模为

300 吨/日).

(二)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指乙方独占性的处理奉新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生活 垃圾、农林垃圾、餐余垃圾、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垃圾以及国家允许进入生活垃 圾焚烧厂处理的其它垃圾,并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和上网电费的权利.

(三)特许经营权经营期:奉新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特许经营期为

30 年 (含建设期).特许经营权期满后双方将就展期事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若 展期与届时的法律法规有冲突,则乙方优先享有获得特许经营权的权利.

(四)项目公司及项目地址:项目公司成立后,将自动承继本协议项下乙方 的所有权利义务;

项目地址拟选址奉新县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旁,项目用地约

100 亩.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乙方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的义 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依法对乙方安全生产和垃圾处理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根据本 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

在特许经营协议签署后,协助 乙方依法办理并获得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与本项目有关各种项目批准、手续;

协 助乙方促使奉新县及周边部分区域生活垃圾纳入本项目处理范围等.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拥有本项目设备设施的所有权;

独家拥有本项目 特许经营权;

向甲方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

负责本项目红线内设备设施的投资、 建设和运营;

接受甲方依法监督管理,提供稳定、可靠的垃圾处理服务;

依法安 全生产,制定项目设备设施的更新维护改造计划,确保垃圾焚烧发电厂安全、环保、稳定运行等.

(七)建设期:乙方在具备法定的开工条件之后应该立即开工,本工程建设 期为

12 个月后完成点火.

(八)垃圾处理服务费:在上网电价为 0.65 元/千瓦时(含税)的前提下, 甲方按垃圾实际处理量向乙方支付的垃圾处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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