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5-01-16

或者

(三)完全由缔约一方或缔约双方的原产材料在缔约一 方生产. 第3.3 条完全获得产品 根据协定第 3.2 条第

(一)项,下列产品应当视为在缔约 一方境内完全获得:

(一)从缔约一方领土、内水、领海、海床或底土提取 或得到的矿物产品或其它无生命的天然生成物质;

(二)在缔约一方境内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三)在缔约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及其产品;

(四)在缔约一方狩猎、诱捕、捕捞、采集、捕获或水 产养殖获得的产品;

(五)在缔约一方的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由在该方注册

2 该产品的生产和加工过程可在缔约一方不同的工厂中进行.

11 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产品;

(六)在缔约一方注册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公海捕捞 获得的鱼类及其他产品;

(七)在缔约一方注册并悬挂其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 用上述第

(五) 项及第

(六) 项所述产品加工、 制造的产品;

(八)在缔约一方领海以外根据该方依照国际法制定的 国内法拥有开发权的海床或底土提取的产品;

(九)在缔约一方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 收的废碎料;

(十)在缔约一方收集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一)完全用上述第

(一)至

(十)项所列产品在缔 约一方加工获得的产品. 第3.4 条实质性改变

一、使用非原产材料获得的产品,在满足附件二特定要 求的情况下可视为经过了实质性改变.

二、 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本协定第 3.6 条所列操作不足以 赋予原产资格.

三、附件二中提到的非原产材料价值(VNM)百分比是 指,允许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占产品出厂价的最大百分比.该 百分比应当依据下列公式计算: VNM%= 非原产材料价值 x

100 产品出厂价

四、VNM 应根据非原产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材料) 在进口时的海关完税价格确定.如果该价格未知或无法确定,

12 应为在该方境内产品生产过程中最早确定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五、根据第一款规定具备缔约一方原产资格的产品,如 果作为另一产品生产的材料进行进一步加工,在确定最终产 品的原产状态时不考虑该原产材料的非原产成分. 第3.5 条微小含量

一、 尽管有本协定第 3.4 条的第一款, 只要总价值不超过 产品出厂价的 10%,非原产材料无需满足附件二的规定.

二、本条款不适用于附件二中规定的增值标准. 第3.6 条微小加工或处理

一、 尽管有本协定第 3.4 条的规定, 如果产品仅经过了一 项或多项下列操作,不应赋予原产资格:

(一)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储存过程中完好无损地保存 而进行的操作;

(二)冷冻或解冻;

(三)包装和再包装;

(四)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以 及去除其他涂层;

(五)纺织品或纺织产品的熨烫或压平;

(六)简单的上漆及磨光;

(七)谷物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完全的漂白、抛光及 上光;

(八)食糖上色或加工成糖块的工序;

(九)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及去壳;

(十)削尖、简单研磨或简单切割;

13 (十一)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

(十二)简单的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 于纸板或木板及其他简单的包装工序;

(十三)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粘贴或印刷标志、标签、标 识及其他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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