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5-01-15

2 ― 附件 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 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促进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提出了防治环境空气细颗粒 物污染的相关措施,供各有关方面参照采用.

(三)环境空气中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细颗粒物主要有两个方 面:一是各种污染源向空气中直接释放的细颗粒物,包括烟尘、粉尘、扬尘、油烟等;

二是部分具有化学活性的气态污染物(前体污 染物)在空气中发生反应后生成的细颗粒物,这些前体污染物包括 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氨等.防治环境空气细颗粒 物污染应针对其成因,全面而严格地控制各种细颗粒物及前体污染 物的排放行为.

(四)环境空气中细颗粒物的生成与社会生产、流通和消费活 动有密切关系,防治污染应以持续降低环境空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 为目标,采取 各级政府主导,排污单位负责,社会各界参与,区 域联防联控,长期坚持不懈 的原则,通过优化能源结构、变革生 产方式、改变生活方式,不断减少各种相关污染物的排放量. ―

3 ―

(五)防治细颗粒物污染应将工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扬尘 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作为重点,强化源头削减,实施 分区分类控制.

二、综合防治

(六)应将能源合理开发利用作为防治细颗粒物污染的优先领 域,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天然气等清洁能 源应优先供应居民日常生活使用.在大型城市应不断减少煤炭在能 源供应中的比重.限制高硫份或高灰份煤炭的开采、使用和进口, 提高煤炭洗选比例,研究推广煤炭清洁化利用技术,减少燃烧煤炭 造成的污染物排放.

(七)应将防治细颗粒物污染作为制定和实施城市建设规划的 目的之一,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开展城市生态建设,不断提高环境 承载力,适当控制城市规模,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系统.

(八)应调整产业结构,强化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严格实施 准入制度,必要时对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采取限批措施;

淘汰落后 产能,形成合理的产业分布空间格局.

(九)环境空气中细颗粒物浓度超标的城市,应按照相关法律 规定,制定达标规划,明确各年度或各阶段工作目标,并予以落实. 应完善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开展污染来源解析,编制各地重点污染 源清单,采取针对性的污染排放控制措施.应以环境质量变化趋势 为依据,建立污染排放控制措施有效性评估和改善工作机制.

三、防治工业污染

(十)应将排放细颗粒物和前体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行业作为 ―

4 ― 工业污染源治理的重点,包括:火电、冶金、建材、石油化工、合 成材料、制药、塑料加工、表面涂装、电子产品与设备制造、包装 印刷等.工业污染源的污染防治,应参照燃煤二氧化硫、火电厂氮 氧化物和冶金、建材、化工等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具体内容,开展 相关工作. (十一)应加强对各类污染源的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 运行,切实落实企业环保责任.鼓励采用低能耗、低污染的生产工 艺,提高各个行业的清洁生产水平,降低污染物产生量. (十二)应制定严格、完善的国家和地方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明确各行业排放控制要求.在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地 区,应制定实施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或国家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 (十三)对于排放细颗粒物的工业污染源,应按照生产工艺、排 放方式和烟(废)气组成的特点,选取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工业污 染源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宜采取袋除尘、电除尘、电袋除尘等高效 除尘技术,鼓励火电机组和大型燃煤锅炉采用湿式电除尘等新技术. (十四)对于排放前体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应分别采用去除 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氨的治理技术.对于排放废 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应尽量进行回收处理,若无法回收,应采用焚 烧等方式销毁(含卤素的有机物除外).采用氨作为还原剂的氮氧 化物净化装置,应在保证氮氧化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合理设置氨 的加注工艺参数,防止氨过量造成污染.鼓励在各类生产中采用挥 发性有机物替代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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