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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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青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青政发〔2017〕66 号 青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州市招商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开发区管(工)委会,市直各部 门、单位: 《青州市招商发展激励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州市人民政府

2017 年9月12 日-2-青州市招商发展激励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 知》 (国发〔2017〕5 号)和《关于印发〈潍坊市招商发展激励政 策〉的通知》 (潍办发〔2017〕19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政策. 第一条 投资激励.对实际投资

1 亿元或年纳税总额

500 万元 以上的招商项目(包括现有企业增加投资、企业并购增加投资) , 世界

500 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额不设下限) ,按实际 投资额的 5%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对企业通过并 购方式将国内外知名品牌落户青州产业化的企业,在前述奖励基 础上,再给予 500-10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设立企业,

5 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超过政府前期对项目 投入部分,给予 100%补助.对现有企业增加投资的,对年纳税总 额5000 万元 (含) 以上的企业, 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 10% (含) 以上部分,补助 30%;

对年纳税总额

1000 万元(含)-5000 万元 的企业, 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 15% (含) 以上部分, 补助 50%. 对重点招商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 第二条 总部经济项目激励.对实缴注册资本

1 亿元以上(外 币按同期汇率折算)或对年纳税总额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截至 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

3 家,其中市外 公司不少于

2 家)给予激励.对新设立的总部经济企业,5 年内上 缴税收地方留成超过政府前期对项目投入的部分, 给予 100%补助. 对现有总部经济企业,对年纳税总额

5000 万元(含)以上的,税 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 10%(含)以上部分,补助 30%;

对年纳 税总额

1000 万元(含)-5000 万元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 -

3 - 增长 15%(含)以上部分,补助 50%.总部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引 入国内外知名品牌落户青州,再给予 500-10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总部基地、特色楼宇等总部经济平台招引并运营总部项目, 对平台年纳税总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年纳税额的 10%给予运 营平台一次性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分支机构)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且 自用的,分别给予

500 元/O的购房补贴或

3 年内房租 60%的租房 补贴,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 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鼓励知名企业总部落户. 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总部 (分支机构) , 实缴注册资本超过

2000 万美元的, 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 5%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新设立的中央大型企业、中国 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

500 强企业总部(分支机构) ,实缴注册资 本超过

5000 万元的及其他实缴注册资本超过

1 亿元的内资企业总 部项目, 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 3%给予奖励, 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第三条 高等院校、研发机构激励.在落实《关于深化科技体 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潍发[2016]35 号)的基础上, 落实对引进高校的有关政策和对引进高校做出贡献的团队(个人) 的奖励政策.对引进高校的支持政策,按照《关于加快招院引校 工作的意见》 (潍政办发[2016]14 号)落实.对负责引进高校的中 介团队(个人)的购买服务经费标准,根据引进院校层次、规模、 科研水平、产业吻合度等因素确定.购买服务经费原则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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