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5-0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76-2017 代替 HJ/T 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 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Specifica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for SO2, NOX and particulate matter in flue ga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s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7-12-29发布 2018-03-01实施 发布环境保护部i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系统的组成和结构.3

5 技术要求.5

6 性能指标.7

7 检测方法.10

8 质量保证.25

9 检测项目.2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CEMS 日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31 附录 B(规范性附录)CEMS 数据采集记录和处理要求.34 附录 C(资料性附录)颗粒物 CEMS 相关校准检测实例.42 附录 D(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烟气 SO

2、NOX 和O2 排放浓度的测量―仪器分析法........44 附录 E(资料性附录)CEMS 样气传输管线和冷凝除湿设备技术指标要求.47 附录 F(资料性附录)等效浓度的计算方法.48 附录 G(资料性附录)CEMS 实验室检测和现场检测原始记录表.49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大 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监测,规范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 统的性能、质量和检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 术要求、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 (HJ/T 76-2007)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1 年,2007 年第一次修订,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 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国家环保总局信息中心.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修 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 CEMS 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和颗粒物监测单元的实验室检测技术要求、性能 指标和检测方法;

――修订完善了 CEMS 现场检测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增加了 CEMS 关键部件冷凝器和加热采样管线的检测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C~附录 G 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 (HJ/T 76-2007)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12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 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设计、生产 和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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