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5-01-10

2015 年度、

2014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的《审计 报告》 (天衡审字(2016)00581 号)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或四位小数,若出现总数 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华企股份法律意见书

5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企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中银股字[2016]第106 号致:江苏华企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受江苏华企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 作为公司申 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 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业务规则(试行) 》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 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审慎 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 并获授权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 即公司保证已向本所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情况介绍;

公司保证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 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 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书面文件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 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 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情况说明 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其出具日或之前本所律师获知的事实而出具.对出 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并不发表 华企股份法律意见书

6 任何意见.

2、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华企股份本次挂牌转让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境外法律问题、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项发表评论.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具体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 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本所律师就该等引述除履行法律、 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外, 并不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并不作任何商业 判断或发表其他方面的意见. 就以上非法律业务事项, 本所依赖具备相关资质的 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判断.

3、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应采取任 何可能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转让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 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5、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业务规则(试行) 》以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 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 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华企股份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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