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5-01-10

3、因原单位破产终止劳动关系,并由原单位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至

60 岁的

3 人;

4、 因原单位解散终止劳动关系, 并由原单位缴纳

5 年社会保险后由其自行接续 缴纳社会保险的

2 人,且现均在原单位

5 年缴费期限内;

5、 因原单位解散终止劳动关系, 自行接续缴纳社会保险并享受政府再就业社会 保险优惠政策的

1 人;

6、在原单位辞职,享受下岗分流优惠政策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8 人;

7、在原单位辞职,自行接续缴纳社会保险并享受政府再就业保险优惠政策的

3 人;

8、在原单位办理内退手续,并在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1 人,系锅炉工,发行 人普通职工. 本所律师认为:

一、上述因买断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原单位破产、原单位解散、辞职、退休等 原因下岗再就业而与发行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其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依法已经终止.虽然其中部分职工仍继续享受了原单位的社会保险,符合当前社会 变革过程中各地具体政策、措施多样性的实际情况,但是并不改变其与原单位劳动 关系消灭的事实.因而,该部分职工与发行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其履行与 发行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是排他的,不影响发行人人员的独立性.

二、因与原单位办理内退手续再就业而与发行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

111 号)的规定,其可在保留与原单 3-3-1-7-5 位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进行休养,不在本单位工作.但是否可以在内退后与其他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该部分人员与发行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也 是合法的.虽然该部分人员在与发行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还保留了与原单位的劳 动关系,但其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并不能影响其履行与发行人的劳动合同,同时该 部分人数很少,且该等人员均为发行人普通职工,故不影响发行人人员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

64 名员工(2010 年底) 、49 名员工(2011 年6月底)在与原单位终止或中止劳动关系后,与发行人建立劳动关系,但继续在 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或自行接续社会保险,不影响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性.

二、对《补充法律意见书 1》十一(《反馈意见》 重点问题

25 ) 请发行 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办理社保(五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 数及原因、企业与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报 告期各期员工社保的实际计提金额、缴纳金额、按规定应计提的金额,以及该事项 对报告期各期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就前述事 项是否符合社保及公积金缴纳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 的风险,前述事项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之回复意见的补充 意见 【补充回复意见】 因发行人具体未参保原因的分类统计存在误差,本所律师重新进行了核查,并 就发行人统计更正情况对《补充法律意见书 1》十一之回复意见重新发表以下意见:

(一)报告期发行人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 数及原因

1、经核查,报告期发行人参保人数情况如下: 3-3-1-7-6 事项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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