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4-12-31
最终用户许可协议 软件许可协议 中文简体 第1页,共4页重要提示: 安装、复制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此软件产品即表示您接受以下条款.

如无法接受这些条款,请勿安装此软件 产品,而应在

30 日内归还此软件及所有附属材料(包括印刷材料及包装), 以获取全额退款.如果您通过下载 方式购买或已经购买了软件产品,则毋须归还软件,但是应当停止下载并将已经下载的所有数据删除. 除非已做明确书面许可,否则 Phoenix Contact 公司不接受用户 (以下称为 被许可人 )提出的违背或不符合本最终用户许可协 议内容的任何条件.即使被许可人已提出违背或不符合本协议内 容的条件, 只要 Phoenix Contact 公司向被许可人无条件交付软件 或履行服务,本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仍然生效. 序言 本最终用户许可协议 (以下称为 EULA )是被许可人 (以自 身名义注册的用户或以公司名义注册的代表)与许可人之间的协 议.无论软件是以数据载体形式提供的还是从电脑网络下载的, 对软件的使用均应经过许可并受此处以下阐明的规定的约束.此外,本EULA 还应约束供测试用的软件预览版本. 1. 定义 许可人: Phoenix Contact GmbH &

Co. KG, Flachsmarkstrasse 8,

32825 Blomberg, Germany PHOENIX CONTACT Deutschland GmbH, Flachsmarkstrasse 8,

32825 Blomberg, Germany PHOENIX CONTACT ELECTRONICS GmbH, Dringenauer Str.30,

31812 Bad Pyrmont, Germany 合称:Phoenix Contact 软件: 软件 一词应包括电脑软件、相关媒介、印刷材 料、应用文件、电子操作手册及在线操作手册. 除非下述规定另有明确声明, 软件 一词应当还 包括与原始版本配套的更新和升级程序. EDP 系统: EDP 系统一词是指单一电脑或电脑工作站,以及 设备的可编程部件,尤其指 PC 插件. 网络: 下文中,网络应理解为被许可人公司范围内的 EDP 系统的联接. 更新: 旨在消除缺点,但却具有相等或改良操作性能的 软件.版本名称的改变以下列方式表示,例如从 2.01 到2.02(与缺点的消除相对应);

这是判断 是否属于更新的关键. 升级 : 具有更高级别或更强操作性的软件,必要时,版本 名称将依以下方式进行变更 : 例如, 从2.10 到2.20 (级别更高)或从 2.0 到3.0 (操作性更强);

这 是判断是否属于升级的关键. 2. 合同标的 2.1 许可人以数据载体或网络下载方式向被许可人提供合同要 约中指定的软件, 供其依照以下条款永久使用. 如果用户文 件可以通过在线的或离线的电子版本形式获取,则许可人 没有义务提供用户文件 (即 用户手册 )的印刷版本. 2.2 被许可人将依据本 EULA 第10 条的规定获得软件预览版 本. 2.3 软件的制作、 维护或租赁问题不在本协议涵盖范围内, 而应 当成为其它独立协议的标的. 3. 许可范围 3.1 许可人授予被许可人非独占性的权利,允许其在遵循以下 条件的情况下永久使用软件: 3.2 如果被许可人已获得单一工作站许可,则其无权同时在一 个以上的 EDP 系统中使用软件.被许可人有权在其所有硬 件上使用此软件.但在更换硬件时必须删除原先硬件上已 安装的软件. 3.3 仅当被许可人依照本 EULA 第4条规定获得或已经获得复制 许可或者足够数量的单一工作站许可时,才能同时在超过一 个以上的 EDP 系统中使用软件. 3.4 如果被许可人已获得网络许可,则有权在一台网络服务器 上安装此软件,并将此软件同时应用于与其为此目的从许 可人处获得的许可数量相同的工作站上. 3.5 若被许可人经过单独谈判已获得公司许可,除非另有书面 规定,否则被许可人有权对其获得的软件进行不限量的复 制并将其同时应用于合同要约中指定的企业或企业部门的 任何数量的工作站上.上述使用应限于该企业或企业指定 部门的范围内.此规定应同样适用于企业联合体中的成员 企业. 3.6 如被许可人仅获得现有原始版本的更新或升级程序,则其 仅在拥有并使用原始软件而且持有该原始软件的有效许可 的情况下, 方有权使用该原始软件的上述更新或升级程序. 3.7 使用此软件的权利包括必要时对其进行复制的权利.必要 的复制包括将软件从数据载体或下载媒介 - 例如互联网 - 中 安装到硬盘、大容量存储器或高速缓冲存储器.此外,如果 被许可人已按照本 EULA第4条规定获得进一步复制许可, 则其还有权将软件复制到可移动存储媒介 (CD-ROM 或其 它)上. 3.8 被许可人有权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第三方出售原始软件. 被许可人获准转售的条件是,被许可人在转售之前已将欲 获得此软件及其使用权的第三方告知许可人. 转售只有在软件原始数据载体 (包括软件所有复制件、手 册和所有书面的和电子的附属材料、数据载体或电子部件 上表示许可内容的许可证书或许可文件、以及这些产品的 更新、 升级和安全措施) 一并交付该第三方的情形下才可获 得允许. 同时, 只有在完全转让许可的情况下方可转售此软 件.不得对许可进行部分转让. 3.9 被许可人无权向任何第三方出租、 租赁或出借此软件, 也无 权假造此软件或对其进行任何其他变更. 3.10 仅在绝对必要时且不会以任何不可接受的方式损害正常评 测或侵犯许可人的合法利益的情形下,被许可人才能不经 许可人同意即可复制编码或编码格式或者对其进行反汇编 (反向工程 / 反汇编) ,以获取必要信息实现独立制作的电 脑程序与其它程序的协同. 然而, 此项规定仅在遵守下列规 定时适用: - 上述操作是由被许可人或有权使用程序副本的其他人或者 获得授权代理其行事的人来执行的, 第2页,共4页-实现相互协同所需的信息不易为上一条款所列之人员获 得, - 操作仅限于原始程序中用来实现相互协同所需的部分, - 在可允许的反编译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不得用于为获得独立 制作程序的协同性之外的任何其它目的, - 除非出于获得独立制作程序协同性的需要,否则此等信息 不得传递给任何第三方, - 此等信息也不得被利用来开发或制作具有实质相似性质的 程序或者用于其它任何侵犯著作权的操作. 3.11 被许可人在未获得任何复制许可时, 仍可制作一份备份, 但 必须加以明确标识. 标识信息应包括该备份的序列号、 其作 为备份副本的事实、购置日期及备份的制作日期. 4. 复制许可 4.1 在获得许可人的复制许可后,被许可人有权在可移动数据 载体上制作软件副本.所获得的复制权利范围应依照本 EULA 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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